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指紋、有價證券等資訊

2013-03-06 10:07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徵信業管理條例》將於3月15日實施

  醞釀10年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終於出臺,昨日,央行官網發佈了《條例》的具體內容,並將於3月15日正式實施。

  新規:條例對設立條件等

  提出明確規定

  記者了解到,《條例》共分八章,分別對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徵信業務規則、異議和投訴、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條例》指出,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要求包括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資訊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等。

  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資訊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資訊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亮點一:採集個人資訊

  須經本人同意

  隨著社會的發展,金融領域的繁榮,個人信用報告與市民生活聯繫越來越密切。

  記者了解到,《條例》對徵信機構註冊資金、設施、人員資質、登記等進行了嚴格規定,開具個人信用報告的機構必須持照經營,採集個人資訊必須經過本人同意。他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的資訊,必須得到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徵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資訊,不得採集個人血型、疾病、指紋、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産的資訊和納稅資訊。

  亮點二:個人對信用報告享有異議、投訴等權利

  據了解,《條例》的出臺將更好地規範徵信機構行為,維護個人權益。《條例》規定,今後個人可以每年免費查詢兩次自己的信用報告,不良徵信記錄保存的年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後刪除。

  同時,按照規定,市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對於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市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亮點三:

  徵信機構須持照經營

  此外,除了對徵信機構,《條例》對銀行、保險等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侵犯個人權益的,同樣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銀行等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資訊的機構,如違法提供或者出售資訊、因過失洩露資訊、未經同意查詢個人資訊等,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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