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取走儲戶錢 法院判決銀行賠

2012-12-26 09: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近年來,儲戶資金被盜取而銀行稱自己“無責”的現象在各地屢見不鮮,四川最近的一起案件值得關注。

  李女士銀行卡賬戶一天被人取走7萬元

  李女士2008年在某銀行成都青龍支行花牌坊分理處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今年2月22日李女士為該卡開通了短信提示業務。2月24日23時許,李女士陸續收到銀行發送的短信,告知該卡賬戶被陸續取現和轉賬共計7萬元。李女士隨即于當晚23時53分至次日零時16分在就近的眉山一ATM機上查詢該卡的狀況,並進行了電話挂失,所持卡被ATM機吞卡。

  銀行記錄顯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于2月24日晚上23時8分至23時20分在北京的一處ATM機上分8筆取現共計2萬元,分2筆轉賬5萬元,併發生手續費235元。2月25日15時許,李女士向成都警方報案。

  法院判決ATM機不辨真假卡責任在銀行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女士在銀行開辦了銀行卡後,李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保證李女士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本案所涉存款係在ATM機上被取走,在ATM機上取款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銀行卡和密碼。因此,確定存款損失的責任和原因,主要應從銀行卡是否真實和密碼是否正確兩方面進行分析。鋻於北京、眉山兩地相隔遙遠,李女士一直持真實銀行卡在眉山進行查詢操作並挂失吞卡,不可能在短短30分鐘內來回北京、眉山兩地,故足以認定在北京ATM機上取款的銀行卡係複製卡。

  法院一審認為,銀行ATM機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係ATM機功能上的缺陷,這種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在李女士持真銀行卡未進行取款和轉賬操作的情況下,卡內金額被取走和轉移,銀行未盡到安全保管義務,應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銀行賠償李女士存款損失70235元及利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某銀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銀行設置ATM機節省了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市場競爭能力,銀行有責任改善ATM機功能上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盜用儲蓄卡資訊和密碼偽造銀行卡盜取儲戶存款的犯罪行為。銀行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體改造加強風險防範,加強對ATM機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對於ATM機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這種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本案中,由於銀行沒有賦予ATM機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功能,是李女士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銀行對此應負全部責任,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安全保管義務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陳鵬飛説,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銀行負有保管儲戶銀行存款及個人資訊的義務。儲戶使用銀行卡期間不存在遺失或保管不當的過錯,銀行方面應當及時賠付儲戶的損失,銀行可在案件偵破後向盜刷銀行卡的行為人追償。

  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廖成林認為,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也暴露出了我國銀行業的一些觀念問題。受長期壟斷經營的習慣性思維影響,國內銀行碰到類似事件時,往往只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費者利益的最大化,從而不願意承擔責任。這和國外發達國家的一些銀行完全相反。

  廖成林舉例説,今年7月,英國伊普斯維奇市的一台取款機出現故障,儲戶取多少錢,自動取款機就加送多少錢。消息傳開後,大批人群蜂擁而至,約數十人從中獲利。對此,銀行方面不但沒有向獲利者追責,反而就錯誤向公眾道歉。國外銀行的處理模式是:首先自我檢討,從自己身上找問題;其次找客觀原因,是否事發必然;以上兩方面都沒有問題了,才開始搜尋消費者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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