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險銀保銷售存監管漏洞

2012-10-17 08:48     來源:中國網     編輯:王偉

  太平洋保險 (圖片來源:資料圖)

  中國網10月16日訊(記者 常實) 銀行渠道一直是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保險公司的業務中舉足輕重。近日廣西保監局披露了一起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團體違規行為,涉及人數達8人。上述8人存在宣傳誤導、代抄風險警示語句、代投保人簽名等多項違規行為,也就意味著投保人從了解保險到購買保險都被“蒙在鼓裏”。

  廣西保監局對該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罰,相關責任人亦受到相應處罰。一位業內人士則表示,出現這樣的團體違規行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太平洋保險對於銀保銷售的內部監控存在嚴重不足,單單依靠監管部分的工作恐難以完全杜絕此類現象,公司應採取相應措施加以改進。

  2012年6月,廣西保監局對太平洋人壽貴港中心支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2012年1-5月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人身保險新型産品培訓課件中存在誤導內容,人身保險新型産品宣傳資料中存在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的內容。

  二、銀行保險渠道銷售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投保單未抄錄或代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

  三、對人身保險新型産品投保人的回訪中,代投保人在《回訪問卷&客戶資訊確認表》上填寫回訪問答選項,並代投保人簽名。

  羅世琳作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的副總經理,參與實施了上述第一項違法違規行為。

  陳平作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銀行保險部經理,對上述第二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嬋、劉珊伶作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銀行保險部工作人員,參與實施了上述第二、三項違法違規行為。

  太平洋人壽貴港中心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羅世琳參與實施了上述第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對其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陳平是對上述第二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對其作出警告,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嬋、劉珊伶參與實施了上述第二、三項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對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嬋、劉珊伶分別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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