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去年10月底68家央企金融衍生業務浮虧114億

2009-12-03 10: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肖燕

  中新網12月3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李偉在新一期《學習時報》發表文章指出,截至2008年10月底,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浮虧114億元。他指出,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文章指出,從目前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呈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參與企業多,業務品種廣,虧損數額大。根據調查統計,目前有68家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主要涉及商品期貨、匯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權、結構性存款等品種。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合約市值為1250.0億元,形成了114.0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9.8億元,浮虧163.8億元)。在境內的合約市值為357.4億元,形成了1.3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億元,浮虧5.8億元);在境外的合約市值為894.6億元,形成了112.7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3億元,浮虧158.0億元)。

  二是非標準化合約多,交易對手集中,交易風險高。目前有26家央企是自行在境外從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OTC),且大都與交易對手私下簽訂的是“一對一”的非標準化合約,交易風險大,透明度不夠。如東航集團、中航集團和中遠集團在2008年6—8月國際油價達到歷史最高點(140美元/桶)時,與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境外投行簽訂了高額石油期權合約,在買入看漲期權同時賣出看跌期權(即結構性期權),簽約後不久油價快速跌破了約定的行權價,這3家企業不得不雙倍賠付交易對手,截至2008年底共賠付折合人民幣8.06億元(東航1.5億元,中航4.38億元,中遠2.18億元)。賠付後的合約浮虧仍高達161億元(東航62億元,中航68億元,中遠31億元)。截至2008年底,合約市值92億元,浮動凈虧199億元。而且中航已將2.4億美元信用證交付美林公司,作為對其合約負市值的擔保。

  三是産品設計複雜,合約期限較長,風險敞口很大。據了解,有 8家企業集團通過工、農、中、建、交行和國開行6家銀行購買了其推介的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等境外投行設計的結構性利率掉期和互換産品。這些産品設計極其複雜,不但與若干年掉期利率指數掛鉤,而且都借助數學模型進行市值估算。如某集團在航油期權上,竟使用了含有6種模型工具的結構性産品。由於這些模型非一般數學專業知識的人所能弄懂,所以風險難以識別。

  就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虧損的原因,文章指出,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一是企業套利投機是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原因。金融衍生産品,作為一項投資理財和避險的工具,如果審慎選擇,操作得當,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鎖定成本。若忽視其高杠桿性、價格波動性等特點,盲目使用,過度投機,就必然釀成大禍。縱觀接連發生的一起起金融衍生産品業務鉅額虧損,無一不是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而忽視其風險所致。

  二是企業風險管控機制缺失是造成重大損失的重要因素。據調查,目前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的中央企業,大部分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有些甚至將産品的買賣、資金的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該分離的職能放在一起,失去制衡和監督。

  此外,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企業違規操作造成重大損失、專業人才缺乏、一些國際投行的欺詐行為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幾大因素。

  文章認為,如果不讓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就相當於把它們的手腳捆起來,這些企業在不能對衝風險的情況下,就難以和國外公司抗衡。一個好的企業,一個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必須努力規避自己無法控制的風險。因此,央企應按照自身業務發展的要求,在提高風險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審慎理性地開展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業務,對於企業規避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對於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文章指出,央企不僅可以而且應該正確利用金融衍生産品工具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這一工具的運用是有必要條件的,否則,將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

  一是要嚴格合規。境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沒有得到批准的不能去做。目前國家只批准31家企業有資格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其中央企有16家,大多數央企顯然不具備直接從事境外衍生産品投資的資格和條件。應該鼓勵央企通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符合自身業務性質和風險狀況的産品,或者在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對於有資格投資境外金融衍生産品的企業,也要根據自身的實力和業務水準審慎投資。一是不要涉足不熟悉領域,不參與不熟悉業務。二是投資必須與自身規模、需求相適應。三是遵循境外法律和投資規則,合規操作。

  二是要明確目的。央企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目的是為了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絕不是為了投機營利,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企業應該是衍生産品的使用者,而不應該成為做市商(出售者)。中央企業在現有的管控能力和投資水準下,做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主要就是套期保值,發揮其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的功能。做套期保值業務,嚴格遵循期貨套期保值中“數量相等、方向相反;期貨盈(虧)、現貨虧(盈)”的原則,業務量要與企業的需求及規模相適應,切不可越過紅線套利投機。期貨與現貨是套期保值産品的統一體,要綜合核算,不要以單一方面盈虧論輸贏。

  三是要確實弄懂。所謂弄懂,就是要熟悉産品,搞清風險,明確責任。對決策層來説,關鍵是要所聘請的財務顧問機構把全部風險羅列出來,不能風險敞口,不能承擔必要成本以外的風險,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都要有止險措施,並要財務顧問承擔未告知風險的責任,以合同形式確認,嚴格把住這一關,否則就堅決不做。而對企業運作機構來説:一是要有較高的投資業務水準。金融衍生産品投資專業性極強,合同既涉及經濟金融,也涉及法律;既涉及財務和投資知識,也涉及較高深的數理知識甚至英語技能。要真正搞懂合同內容,就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準。因此,必須注重這方面的人才培養和引進,企業管理者也要相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準。二是要確實搞清風險。投行在兜售産品時,必須要求對方把可能存在的風險講全講清講透,把有關風險點逐一羅列出來,這樣才能預知風險,權衡利弊,科學決策。三是要重視評估諮詢。對産品投資的可行性要組織專家團隊認真諮詢評估,可聘請熟悉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獨立於投行的諮詢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並特別注意其與投行、投行與對家有無關聯關係。四是要明確法律責任。一份合同就是一份法律責任文書,在審核合同和雙方談判時,必須明確交易中雙方及財務顧問各自的權利責任以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不能稀裏糊塗地虧了血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切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是要控制風險。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必須高度重視風險的防範和控制。一是要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真正理解金融衍生産品高收益、高杠桿、高風險的固有特性。要有正確的投資動機、良好的投資心態,消除賭徒心理,審慎投資,理性操作。二是切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要建立有效防範和監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管理制度。要建立風險的識別、預警、評估和應對止損機制。一旦出現風險要儘快採取措施果斷止損,切忌翻盤心理。要建立完整的內部控製程序,規範業務流程,前中後臺一定要嚴格分開,相互制約。要建立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按照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進行投資決策和執行事項授權並權責明確,確保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在規定的許可權內盡職盡責開展業務。要實行風險監控部門獨立報告制度,並定期進行審計。要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要建立風險防範的法律救助體系,使企業的風險管控有切實的法律保障。三是要重視人才、技術的保障作用。加強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挖掘風險管控中“人”的首要因素。還要注重運用資訊化等技術手段,提高管控水準和效率。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在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違規操作(即使盈利)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員,以及在日常監管中虛假披露、隱瞞損失、不配合監管工作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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