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只能“一對一” 未限投資比例

2009-11-27 08:39     來源:新京報     編輯:肖燕

  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未限投資比例,保險公司不得購銀行股東次級債

  昨天(26日),銀監會披露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不過辦法裏並沒有明確限制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的比例。

  未明確投資股許可權定比例

  記者從辦法裏發現,對有計劃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並沒有設置太高門檻。其條件為: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準;銀行董事會裏應該有熟悉保險業務和經營管理的人員。

  而在申請審批程式上,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首先需向銀監會遞交申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擬試點的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提出申請,經保監會批准後實施。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原則,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裏並沒有明確投資股權的限制比例,只提出“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據了解,目前有三家銀行參股險企方案獲批,分別為交通銀行參股中保康聯、北京銀行參股首創安泰、中國銀行參股恒安標準人壽。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認為,在股權投資比例方面,按照現有的投資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合資公司中外資持股比例各不超過50%,中資公司單一股東不能超過20%。此前,北京銀行和交通銀行投資參股保險公司的方案已經獲批,分別接手了兩家合資保險公司的50%外資股權,並沒有突破政策規定的比例。

  險企不得持有銀行股東次級債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政策放行銀行可以投資保險公司,但是也要注意可能帶來的風險,比如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等。

  根據要求,銀行董事會要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牆”制度,保證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資訊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風險。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都不得提供任何表內外授信。此外,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

  共用資訊要徵得客戶同意

  在此次股權投資放行之前,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主要是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銀行已成為保險産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

  記者發現,辦法對於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後,可能出現的客戶資訊保密、保險公司打著銀行旗號賣産品,都提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據《辦法》內容,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能在母行營業區域內行銷,保險公司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也不能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誌。而對於銀行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擁有的客戶資訊,只有經過了消費者同意,才能互相提供。(記者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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