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券商業務創新 監管不能失守

2012-12-21 09:07     來源:經濟新聞     編輯:范樂

  證券行業的創新舉措近期密集公佈,其中包括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的範圍。

  業務創新可以開拓新的創收渠道,無疑是為券商所期盼的一個目標。券商如能做到多元化經營,建立起“東方不亮西方亮”的經營機制,就可以改變“看天吃飯”的被動局面。但是,我國的券商業務創新一直難有突破,現在所提倡的業務創新,更多的體現為監管層的引導。當然,在監管部門的引導之下,券商的業務創新必定向相鄰的金融行業拓展。

  目前,我國的金融理財産品市場規模巨大,在銀行儲蓄利率還未實現“市場化”的背景下,儲蓄的低利率甚至負利率使儲戶承受著隱性的利益損失,而利率可以由發行人自行設定的金融理財産品受到了投資者的普遍歡迎,不僅銀行大量發行理財産品,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熱衷此道。如果券商通過創新機制的確立能夠獲得理財産品的代銷資格,那麼券商營業部就可以像商業銀行的網點一樣,代銷這種金融産品,從中收取佣金。

  但是,當券商摩拳擦掌準備進入理財産品代銷這一領域時,首先必須看到的是目前理財産品市場的現狀。現在市場上的部分理財産品,已經對投資者利益産生了很大的損害。一些商業銀行推出的理財産品,在銷售時吹得天花亂墜,卻無法實現承諾,從而不斷在社會上産生糾紛。最近華夏銀行、工商銀行等接連發生的理財産品代銷糾紛,深刻地反映了我國理財産品市場的發行與運作因為缺少嚴格的法律規範而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事實。銀行管理失控給一些具有非法集資性質的理財産品提供了市場,這個責任是推卸不了的。某些銀行為了收穫一些代銷佣金而出賣銀行信用,其教訓是十分深刻的。那麼,當券商擠進這一領域時,又有什麼樣的措施防止類似的事情發生呢?

  日前,針對商業銀行代銷理財産品發生的一系列問題,銀監會已在商業銀行系統展開排查行動,要求規範這一市場。這是銀監會採取的“補牢”措施,顯然有利於凈化市場。對此,管理部門有必要吸取商業銀行的教訓,對券商代理理財産品業務制訂嚴密的監管措施,杜絕“飛單”等事件在券商領域重演。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於管理部門具有積極推進券商業務創新的思維定勢,擔心過於嚴格的監管會妨礙創新,因此這方面的準備工作似乎做得還不夠充分。在缺乏嚴密的監管措施的情況下,如果由券商匆忙接過理財産品的代銷業務,結果會發生什麼事情,無疑是令人擔憂的。

  券商開展業務創新,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券商作為一個“在商言商”的商業機構,從市場中尋找各種盈利機會也是具有正當性的。但是,由於券商身處的資本市場關涉千百萬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當它積極開展業務創新的時候,嚴格的監管決不能失守。而當監管部門成為券商業務創新的引導者的時候,監管功能必然會相應地削弱,為了業務創新順利推進,監管部門不僅可以對其進行政策上的傾斜,而且對其已經出現的一些違規情況也容易手下留情。社會應該鼓勵和支援券商業務創新,但監管部門卻必須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它們在創新旗號的掩護下侵犯投資者利益,給市場的安全運作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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