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保監會獲悉,《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已正式頒布,擬引入多項指標,全面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償付能力監管將告別“只看公司資本規模”的時代。
償付能力即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採取統一模式,即以保險公司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作為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的唯一標準,只有償付能力充足率超150%,保險公司才有開展新業務、增設機構、擴充人員、提升員工薪酬的資格。
然而,由於不同險種面臨的風險結構不同,這套模式受到的質疑也就越來越多。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此前曾表示,按照現行標準,公司管好、管差都一樣,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在新規定中,償付能力不再局限于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的計算方式,而採取了多樣化的風險測試指標。具體來説,可分為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解釋稱,定量資本要求可以看作對原有規模資本要求的延續。在此基礎上,保監會將圍繞保險公司面臨的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諸多難以量化規定的風險,給予定性的分析和評估,全面評價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的風險水準。張軼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