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站住,包打開我看看是啥東西?”前天上午,鄭州的劉先生和朋友當街被3名警察要求檢查其電腦包,並要求劉先生證明電腦確為其所有,劉先生感覺隱私權受到侵犯。對此,相關律師表示,警察可以在公共場合檢查私人物品,但尺度掌握不好就有侵犯隱私之嫌。(5月6日《大河報》)
執行公務的民警當街檢查行人的物品並不違法,但需要出示證件,更需要迅速解決。但正如劉先生的遭遇一樣,派出所的言論卻是有權是形跡可疑的人搜查。一個“形跡可疑”可謂漏洞百齣,這無疑會讓人想起在“文革”中一切,民警對於那些深夜在街頭的人盤查不已,好像在這個時間點出沒就是不安分的人一樣。王小波在其作品中有頗多著墨,夜晚出來有可能是壞分子,但只要不犯法就是安全的人,對這樣的“形跡可疑”的人進行盤查,無疑就是有罪推定的延續。
儘管,警察有權力在公共場所進行物品所有權印證,但在對含有個人隱私物品進行印證時,警察須先出示證件,不能對有實質性內容的物品進行檢查,比如檢查電腦,警察一旦打開文件夾,瀏覽文檔或圖片等實質性資訊時,就涉嫌侵犯被檢查人的隱私權。所以説,警察的權力不能侵入公民的隱私權利中去。如何掌握這個邊界乃是一個問題,比如盤查是警察的權力,而如何才能保證不侵犯隱私呢?這又是一個度的問題。而所謂的“形跡可疑”更是一個明顯帶著有罪推定的假設,是公權力侵犯隱私權埋下了隱患。
可以説,公權力諸如警察的盤查權到底如何掌握這個度很重要,猶如一個自由裁量一樣。有的人將其視作一種權力,看見所謂的“形跡可疑”的人就進行隨意盤查,那就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權利。讓公權力的領域處於陽光透明的狀態,讓公民權利處於受保護的狀態才是一個正常社會應該有的狀態。否則,一旦“形跡可疑”就要進行盤查就走向了事件的相反的一面去。因為“形跡可疑”是標準很模糊,最容易給權力的氾濫留下“死角”,更可怕的是“形跡可疑”是一個很隨意的概念,沒有確定的標準。其中的度完全依靠警察自己掌握,這一點就顯得很不可靠。(台灣網網友 王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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