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京華時報》5月11日)
此言一齣,立刻在網路引發了洶湧的反對民意,網民們普通擔心,所謂醉酒入罪“慎重穩妥”,恐將給剛剛啟動的“醉駕罪”撕開一個裂口,給某些特殊群體以空子可鑽,進而將“醉駕罪”變成選擇性“醉駕罪”,某些人醉駕就“慎重”了,某些人醉駕就直接入罪了。
這種民意焦慮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實際上,我們看到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裡並沒有提到醉駕要像飆車一樣需要“情節嚴重”才能入罪,這表明,立法者認為醉駕是一種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 ,醉駕行為無論情節是否嚴重,都是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本身並不存在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慎重穩妥”論的依據是:“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 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説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刑法修正案(八)確立的“醉駕罪”,好就好在,只要達到醉駕標準,一律入罪。在當初討論醉駕入罪時,就有全國人大委員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 來説“後果很嚴重”,從而建議,醉駕入罪是否需要考慮情節。然而,這種觀點遭受多數委員和民眾的反對,這種醉駕入罪要考慮情節的想法在最後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並沒有體現。因為,醉駕標準本身簡單容易確立,只要相應的儀器進行檢測就行,如果還要設立“情節嚴重”的標準,反而讓執法面臨尷尬,難以把握,並且容易給執法和司法 帶來尋租機會。
現在,“慎重穩妥”處理的言論,似乎又回到立法時某些人的要“考慮情節”的論調。民眾首先要問的是,什麼樣的醉駕處理時要“慎重穩妥”,又是什麼樣的醉駕行為是“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有人説我醉駕在無人的道路上,有人説我測試酒精度到達了標準,可我實際根本沒有醉,還有人會説,我醉駕是將病人送往醫院,我那是在救人。現實情形千差萬別,司法者到底如何來確定標準呢?而且幾乎可以這樣説,我們將立法中的硬性規定之上再設定一個標準,潘多拉魔盒一打開,執法者無所適從,我們嚴厲打擊醉駕防範交通事故的努力將成為泡影,這正是民眾焦慮根源之一。
民眾的焦慮還在於,我們在法外又還要個“慎重穩妥”,還有一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那麼,“醉駕罪”遲早會異化為一些人醉駕有罪、另一些人醉駕無罪,造成執法和司法上的不公正。法制不健全、執法司法受到外界干擾、司法腐敗存在的現狀下,民眾擔心,一些有權有錢者利用這種額外的標準來逃避打擊,而司法者則可能利用這種標準來進行尋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社會的底線,如果這樣一個底線可能被突破,民眾焉能不焦慮?
因此,司法者不能不慎重對待這種民意的焦慮,對“醉駕罪”的處理另設標準不可不三思而後行!(浩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