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將從行政處罰上升到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當天淩晨,北京、廣州、深圳、重慶等地交警部門紛紛設崗,查獲多名涉嫌醉酒駕駛者,他們將被以“危險駕駛罪”提起訴訟,面臨刑事處罰。
近年來,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慘案,引發人們對酒後駕車、飆車的空前關注。為此,國家有關部門曾掀起過幾次治酒駕風暴,在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震懾了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視法律規定,頂風作案,原因在哪?關鍵在於之前法律對酒後駕駛和飆車行為的處罰太輕、量刑標準過低,缺乏震懾和懲戒作用,導致司機存在僥倖心理。
中國青年報曾做過一個調查,有97%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後駕駛現象,有81%的人認為我國對酒後駕駛處罰過輕,有70%的人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後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確實,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酒後駕駛處罰過輕。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僅適用於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犯,而對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將其設定為犯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
而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把嚴重酒後駕駛行為列為犯罪,可能被處以6至12個月的監禁,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處3年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現行酒後駕駛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增設“危險駕駛罪”,加大對酒後駕駛、飆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從法律制度層面建立遏制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成為現實的迫切需要。“醉駕入刑”一旦實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應和社會效果,是多少次的嚴查、多少次的從重判決都難以比擬的。
“醉駕入刑”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對民意的呼應,是現代社會的理性選擇。但“醉駕”是一種複雜且頑固的社會弊病,並不是“入刑”就可以一下子消除的。畢竟法律特別是刑法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最後手段,是事後懲治,而先期預防更重要。
傳統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誠”的表現,很多人酒後駕車的原因,或是“朋友關係好,不喝不合適”,或是“與上司、客戶應酬,不得不喝”。還有一些人在酒桌上逞強好勝,醉酒後開車也是為了表現自己喝酒後“沒事”,比別人強。這種庸俗的酒文化並不是“醉駕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會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質不斷豐富的情況下,提高國民的素質,強調自律、愛心、社會責任感以及對生命的敬畏,這些或許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陳英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