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應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本質上是一種對“公平”和“效率”的選擇,保持適度公平,同時保證效率是主要改革方向。
我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稅制改革形成的,隨著宏觀調控目標的調整,稅制進行了相應調整,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總體格局沒有改變。2011年,間接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70%,而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比重不足30%,能夠在再分配領域發揮調節作用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財産稅等整體比重過低。這種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容易産生稅負轉嫁,並且具有極強的累退性。累退性主要是指納稅人的稅負隨著收入的增加而變小,越是高收入階層,所承擔的稅負越輕,中低收入階層稅負卻相對偏重,不符合量能納稅原則,其直接後果就是稅制、稅負的不公平。
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表面上看,我國85%左右稅收由企業交納,但在企業交納的稅款中,僅20%是不能轉嫁的直接稅,餘下80%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這種稅負轉嫁主要通過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兩大主體稅種實現。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涵蓋大多數商品和勞務,商品經過多次加工環節後,最終商品和勞務大多數與居民部門生活息息相關,需求彈性較低。根據稅負轉嫁理論,在需求彈性較低時,需求方會承擔大部分稅負。這樣,雖然企業交納的稅款較多,但企業可以通過稅負轉嫁的形式將稅負轉嫁給居民,大部分稅負最終由居民承擔,導致居民消費能力下降。
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代表的間接稅普遍實行比例稅率,勢必導致這些稅種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階層交納的稅收佔收入的比重高於高收入階層。這是因為:第一,根據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隨著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費並不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於增加消費的部分越來越少。這意味著收入越少,消費性開支佔其收入的比重越大,承擔被轉嫁的稅負就越重。第二,對全部商品課稅時,由於需求彈性大小不同,課稅所引起的提價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商品課稅的稅負將更多落在廣大低收入者的身上。第三,任何國家的高收入階層總是少數,中低收入階層卻是多數。商品課稅的稅負必然主要由佔多數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目標是調節貧富差距,但個人所得稅成了名副其實的“工薪稅”,沒有起到“劫富”的作用。由於工薪收入規範化程度比較高,便於徵管和監控,由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目前,工薪階層繳稅佔個人所得稅總額的60%以上。當前個人所得稅雖然實行超額累進稅制,但由於政策設計和徵管監控等原因,稅收在調節高收入群體方面有些失靈,高收入群體通過種種方式逃避了稅負。這會加劇收入分配不公,有悖于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最富有調節分配功能的遺産稅和贈與稅的缺失、社會保障稅沒有到位等,進一步削弱了稅收對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和財産分佈的調節作用,也不利於保障低收入群體,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作用的發揮。
也要看到,儘管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是具有歷史合理性的。而由於現實條件的制約,我國建立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還需要相當漫長的過程。隨著我國每人平均收入水準的提高,直接稅稅基逐漸擴大,直接稅的比重將會實現提升。為了推動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現行稅制逐步修正和完善成為一種必要。
推動稅制改革,短期內,要通過各種措施努力提高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累進性;長期內,應適當降低間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另外,稅收受困于自身單向調節的局限,即稅收調節的直接效果是減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但不能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只能“劫富”而不能直接“濟貧”。因此,還需要同其他財政政策相配合,比如轉移支付、社會保障等,實現收入再分配公平。(國家氣候戰略中心 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