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據悉,新的草案對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五大方面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産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範的規定。“二審”稿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二審稿還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財産投資範圍以及對基金管理人的規範等作了調整,並進一步明確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基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産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修訂案草案“二審”稿刪除了初審稿中關於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
經過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之後,7月11日,全國人大對外公佈了《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時間截至8月5日。修改完善的草案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業內人士預測,若“二審”意見較為統一,人大常委會將在12月份進行“三讀”,則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內正式出臺。
而據權威網站調查顯示,絕大多數投資者支援修改“基金法”,而“杜絕老鼠倉問題”則是投資者最關注的“基金法”修改內容。 (記者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