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遊投訴概述
1、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制定宗旨和適用范圍
1991年6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投訴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
其制定宗旨是: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僉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旅遊投訴,維護國家聲譽。在中國境內旅遊活動中發生的投訴均適用于該規定。
2、旅遊投訴的概念、條件及投訴范圍
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標準的旅遊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得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
投訴者的投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有關係的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2)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示和事實依據。
(3)屬于投訴條例規定的投訴范圍。
投訴者對于下列損害行為,可以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1)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和符的旅遊服務的。
(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3、投訴時效
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請示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旅遊投訴管理機構
1、旅遊投訴管理機構
投訴規定第四條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投訴者和被投訴者的合法權益。旅遊投訴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
這表明,在我國旅遊投訴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則是一個內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旅遊投訴工作,代表設置它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訴案件,作出投訴決定。但它不具有獨立的行政機關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來作出任何行政行為。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的後果應由設立它的行政機關承擔。
我國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依其職責不同,分為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國家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和到級以上地方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地方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他們分別依據其職責范圍管理旅遊投訴工作。 2、國家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的職責
根據投訴規定第五條,國家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1)制定全國旅遊投訴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指導、監督、檢查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投訴管理工作。
(3)對收到的投訴,可以直接組織調查並作出處理,也可以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4)受理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
(5)表彰或者通報地方旅遊投訴處理工作,組織交流投訴管理工作的經驗與信息。
(6)管理旅遊投訴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