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謝紅梅 樣板房質量有問題該誰擔責?繳費遇到“被套餐”應如何維權?旅遊消費遭遇假貨該如何索賠?日前,市消委會公布了2010年維權十大案例及去年的投訴分析總結。據統計,去年一共接到消費者投訴1408宗,投訴總案值為2670萬元,是2009年投訴總案值的5倍多。去年投訴量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服務類、房屋及裝修建材類以及家用電子電器類等。其中,位居榜首的服務類投訴中,電信、郵政、住宿消費等服務投訴較為突出,投訴的主要問題有亂扣費、強制業務、“被套餐”等情況。此外,去年一共受理港澳消委會及消費者投訴7宗,6宗均調解成功。市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保存好雙方訂立的具有約束性的文件或合同等,在遭遇侵權時以此作為維權的依據。
1旅遊購物疑有假
來自北京的汪先生于去年10月到珠海旅遊,被導遊帶至一間旅遊購物點並在工作人員遊說下購買了7999元珠寶。購物離開後汪先生擔心珠寶有假,立即到市消委會尋求幫助。工作人員憑相關憑證查找到該購物點,對方退回汪先生7999元。
點評:本案例提示廣大消費者,消費時要保留有關憑證、信息,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
2小孩玩碰碰車受傷
去年8月28日,順德市民李先生帶未成年小孩到金灣某遊樂場玩碰碰車時,由于車上保險帶松動,小孩臉部被碰遭受嚴重傷害,遊樂場方面雖然送醫治療,並支付了醫療費,同時退還李先生當天“2大1小”門票。但李先生考慮到孩子的後續治療,多次與遊樂場協商未果。經調解,遊樂場賠償1216.5元。
點評: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話費莫名“被套餐”
馬先生去年9月2日去交電話費,在清單中發現一項標有“代收費用”的收費項目,原來是該通訊公司為某信息臺代收的短信套餐收費,而該項收費是從當年4月份開始收取的。次日,馬先生投訴至市消委會。經協商,該通訊公司退回馬先生四個月的代收短信套餐費用。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4黑導遊辱罵遊客
去年7月18日,南京市中國旅行社組織的港澳遊五天團12人出發,委托給深圳康輝旅行社接待,康輝旅行社又將該團在珠海的接待委托給深圳市友誼之旅國際旅行社。途經珠海,因遊客不願意購物,友誼之旅國際旅行社安排接團的吳姓女導遊大罵遊客並引發衝突。經調查,吳某屬無證導遊,友誼之旅國際旅行社聘用無證導遊被處罰3.5萬元,吳某無證接待旅遊團隊被處罰金5000元。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5快遞物品遭毀損
去年10月,楊女士委托某快遞公司從珠海托運一批重約200公斤的家電、爐具等物品到黑龍江雞西市。貨到之後,收件人發現貨物中的19英寸電腦顯示屏有毀損跡象,貨運終點站人員建議收件人先予簽收,其後快遞公司發貨方以貨物已簽收、且未進行保價為由拒絕賠償。楊女士到工商部門申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經調解後,快遞公司賠償消費者4倍的快遞運費,一共800元。
點評:國家對于未保價物品的賠償,存在“空白”地帶,消費者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對貴重物品快遞予以保價。
6托中介購房遇合同陷阱
蘇先生于去年8月10日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雙方簽訂認購合同並交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蘇先生再次看房,發現房屋有多處裂縫,要求取消認購合同並返還定金,但未果。蘇先生于8月19日投訴至市消委會。該中介公司稱蘇先生付的是定金,不肯退回,又稱定金已經轉交業主,業主不肯退。最終,此案調解不成。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
7所購樣板房滲水
馬小姐2007年購買了某花園一套樣板房,入住不久就被投訴其房子漏水,需她配合鑿地查滲漏源。馬小姐與開發商協商賠償方案未果,去年2月,經消委會調解,開發商補償1萬元,其他維修費用由馬小姐承擔。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在有效期內受到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8購偽劣產品獲賠
姜女士于2009年12月10日在某公司購買了該公司蜂膠12盒,宜生飲用水和水杯,共花去5865元。但使用該水杯後出現嘔吐、失眠等症狀,經鑒定宜生水杯是假貨,消費者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最後,該公司賠償消費者宜生水杯價格一倍1396元、檢驗費、旅差費、醫療費等8500元。
點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9浴室門脫落傷人
去年年7月,蘆女士在某建材公司購買浴室推拉門,並由該公司安裝。衝涼時玻璃推拉門忽然脫落,造成蘆女士頭頂部、手部及身體多處割傷,花費藥費約1500元。經調解後,銷售方為蘆女士重新安裝好推拉門,並賠付1200元醫藥費。
點評:根據《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產品質量責任是嚴格責任,或稱無過錯責任,產品的生產者得證明其有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否則就應該承擔責任。
10爐具板面爆炸引糾紛
投訴人李女士在家做飯時,爐具的玻璃板面突然出現粉碎性爆炸,當事人未受傷。事後,廠商答應臨時安裝一個爐具,但無相應的說明書和合格證,同時收取了150元費用。李女士認為對方有質量問題拒付費用。經調解後,投訴人不追究廠商的相關責任,廠商亦答應免收新更換的爐具費用並提供產品1年的保修。
點評:廠商混淆了產品三包責任與產品侵權責任的區別,產品質量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產品的生產者必須證明其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