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首次就旅遊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進行公開點評,對9家旅行社的合同條款進行分析,並提出修改建議。市消協有關負責人說,眼下一些旅遊服務企業在旅遊合同中設置了種種不公平格式條款,達到減免自身責任,增加消費者義務的目的。他們希望通過此次點評引起全社會對旅遊合同“霸王條款”的關注,進一步規范旅遊市場經濟秩序。
利用合同減免自身責任
旅行社可單方面改行程
合同:“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北京神舟國旅集團)
點評:該條款的不公平之處是設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的條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如甲方保留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甲方對行程的調整屬于單方變更合同。
建議:取消此不公平條款。
遇意外只找保險公司
合同:“乙方(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北京春暢旅行社)
點評:實際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議:增加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條款。
借口及時善後不賠償
合同:“經營者不承擔違約責任情形:第4項規定: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經營者)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北京密雲縣旅遊咨詢服務中心)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建議:改為“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仍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約只賠直接經濟損失
合同:“甲方(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消費者)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點評:該條款規定,只有在對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才承擔責任。按照公平原則,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建議:改為“甲方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取消遊團只退費不賠償
合同:“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甲方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費者),並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北京春暢旅行社)
點評:因不可抗力取消團隊計劃,消費者不要求賠償。但對于因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取消團隊計劃,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建議:增加“因組團人數不夠而取消計劃的,向消費者全額退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不能成行及時通知就不賠
合同:“甲方(經營者)收取乙方(消費者)的全部費用後,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則應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北京歡樂之旅旅行社)
點評:該條款是經營者有意設置免責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如果經營者在履行通知行為後,就可以對自己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免責嗎?
建議:改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費用後,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時支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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