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産品設立指引》
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毛曉梅、徐濤)中國保監會7日晚間消息稱,保監會近日已頒布並施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産品設立指引》。根據該指引,那些重點項目及重點企業將成為保險資金的支援重點。
《指引》分總則、能力標準、設立規範、風險控制、檢查與報告和附則共六章。
《指引》明確,符合相關規定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依據信託原理,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但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滿足相關條件,如應建立項目儲備庫制度、二元評級制度、項目評審制度、投資決策制度、投資問責制度。
就償債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指引》明確:在中國境內、境外主機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央大型企業(集團);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資産負債率、速動比率、經營現金流與負債比率等指標,達到境內上市公司上年度行業平均水準;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經營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具有穩定的現金流,能夠覆蓋項目投資及償債支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償債主體可以為大型國有企業等。
就投資項目應當滿足的條件,《指引》明確:獲得國務院或者有關部委批准;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發展戰略計劃,關係國計民生、具有重大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屬於鼓勵發展的産業或行業;財務內部收益率不低於債權投資計劃預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數不低於4倍;已建項目具有穩定現金流,經營活動現金凈流入應當大於全部利息費用,在建和新建項目具有可預測的現金流,建設期內和建成後具有確定的利息支付和還款資金安排;具有良好的投資回報,扣除資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預期損失等相關成本後有合理收益;環境評價、節能評估達到國家有關標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高風險和重復建設項目。
《指引》明確,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額度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投資同一償債主體的餘額,一般不超過30億元人民幣,且佔單一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不高於40%;投資未建成項目的餘額,不超過銀行實際已經發放的貸款金額,投資已建成項目的餘額,在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內,不超過銀行貸款餘額的4倍;採取A類信用增級方式的,債權投資計劃最長期限為10年,採取B類信用增級方式的,最長期限為7年,採取C類信用增級方式的,最長期限為5年,且不得超出質押權或者抵押權的有效期限。
《指引》還風險控制進行了明確,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至少應當包括項目開發、信用評級、項目評審、風險監控等關鍵環節。專業管理機構董事會應當承擔風險控制的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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