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佈關於涉水産品衛生許可有關問題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涉水産品衛生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涉水産品監督管理,規範涉水産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大型水質處理器許可問題
(一) 將《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06〕191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大型水質處理器是指供團體使用,體積大,不宜搬動的水質處理裝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長度或寬度或高度點200cm;
2. 重量點100kg;
3. 一般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點16.7L/min或反滲透(或納濾)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點3L/min。
(二) 上述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國産産品以現場審核日期為準,進口産品和申請延續産品以受理日期為準。
二、關於系列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問題
不同型號的生活飲用水消毒設備應分別申報許可。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對已受理的生活飲用水消毒設備系列産品進行審評時和對已批准生活飲用水消毒設備系列産品進行延續審評時,只審評1個與檢驗報告對應的型號,其他型號應按照首次申報産品分別重新申報。
三、關於申報材料問題
(一) 申報單位在提交涉水産品“産品材料及配方”時,應註明産品各主要處理單元及所用材料的規格和品牌等。産品的材料及配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 申報單位在提供衛生安全合格證明時應提供相應的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無法提供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的,應提供由所申報産品的實際生産企業親自送檢的相應材料或部件的檢驗報告原件,檢驗應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報告必須註明所檢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規格及顏色等産品特徵。
上述關於申報材料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國産産品以現場審核日期為準,進口産品和申請延續産品以受理日期為準。
四、關於技術審評問題
在對産品審評中,負責技術審評的相應專家委員會可根據産品技術審評需要,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檢驗或提供其他材料。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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