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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政司就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徵求意見

2009-04-01 10:25     來源:衛生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衛生部醫政司關於對《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醫政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醫政處: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明確臨床分級護理標準,保證護理品質,我司組織起草了《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並將修改意見於2009年4月17日前報我司護理管理處。

  聯繫人:醫政司護理管理處 孟莉

  聯繫電話:010-68792208

  傳真:010-68792513

  E-mail:yzshulichu@yahoo.com.cn

  附件: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規範臨床分級護理及護理服務內涵,保證護理品質,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確定並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

  分級護理分為四個級別: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

  第三條 醫院臨床護士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為患者提供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

  第四條 醫院應當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並落實醫院分級護理的規章制度、護理規範和工作標準,保障患者安全,提高護理品質。

  第五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各級各類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第二章 分級護理原則

  第六條 確定患者的護理級別,應當以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為依據,並根據患者的情況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具備以下情況的患者,可以確定為特級護理:

  (一)病情危重,隨時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二)重症監護患者;

  (三)各種複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

  (四)嚴重外傷和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患者;

  (六)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患者。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況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

  (一)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臥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況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

  (一)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三)行動不便的老年患者。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況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三級護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穩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處於康復期的患者。

第三章 護理要點

  第十一條 護士應當遵守臨床護理技術規範和疾病護理常規,並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按照護理程式開展護理工作。

  護士實施的護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徵和病情變化;

  (二)正確實施治療、用藥和護理措施,並觀察、了解患者的反應;

  (三)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顧和幫助;

  (四)提供康復和健康指導。

  第十二條 對特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和生命體徵,監測患者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

  (二)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用藥;

  (三)準確測量24小時出入量;

  (四)正確實施口腔護理、壓瘡預防和護理、管路護理等護理措施,實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適和功能體位;

  (六)實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三條 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每日測量患者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徵;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用藥;

  (四)正確實施口腔護理、壓瘡預防和護理、管路護理等護理措施,實施安全措施;

  (五)對患者提供適宜的照顧和康復、健康指導。

  第十四條 對二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2-3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患者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徵;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用藥;

  (四)根據患者身體狀況,實施護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對患者提供適宜的照顧和康復、健康指導。

  第十五條 對三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3-4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患者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徵;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用藥;

  (四)對患者提供適宜的照顧和康復、健康指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工作中應當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禮貌待人,同情、關心和體貼患者。

  護士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出現問題,應當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四章 品質管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護理規章制度、護士崗位職責和行為規範,制定護理技術操作規範、疾病護理常規,並嚴格遵守執行,保證護理服務品質。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建立護理服務滿意度調查制度,收集患者、家屬對護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查處理,不斷改進護理工作。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建立護理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及時調查分析,加強對不良事件的防範,促進護理品質的不斷改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2009年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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