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産業的島內就業人數佔島內總人口比重不到1%,但其産值比重卻高達臺灣島內生産總值(GDP)的20%,並直接影響其他産業的榮枯,關係到整體經濟發展,同時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金融機構虧損或破産關係到數量廣大的存款人與投資人的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
臺灣金融體系由三部分構成: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服務業和金融市場。金融主管機關主要有三家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金融服務業最主要有四大行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市場主要也是四大類: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
(一)臺灣金融主管機關
1、“中央銀行”
臺灣“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物價和金融穩定,以金融行政和貨幣政策來調控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金融環境。1949年,臺灣當局曾授權臺灣銀行代理“中央銀行”業務,1961年出臺“中央銀行複業方案”,“中央銀行”開始履行其應有職能至今。1979年,“中央銀行”改為隸屬於“行政院”,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臺灣“中央銀行”現為金融業務的主管機關,負責各金融機構的業務檢查。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早期臺灣金融業管理、監督、檢查、處罰權力一直是多頭馬車狀態,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單位,2004年7月臺灣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及金檢局等部門,集中了大部分金融檢查與管理的職權,目的是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秩序與紀律。受檢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與其他金融服務業,對農漁會信用部也可接受委託進行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金融檢查業務由分業檢查模式變為功能性整合檢查模式,由分工檢查方式變為權責統一的單一機關檢查方式,同時金融檢查與金融處分由同一機關執行,事權明確。
3、“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農業金融局是“農漁會信用部”的主管機關,于2004年成立。成立宗旨是建構完整安全的農業金融體系,內容包括通過全臺農業金庫的營運,增進農業金融機構間的互助、互利功能,並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農業金融監管與檢查制度等。目前臺灣農業金融輔導體系已形成農業金融局、全臺農業金庫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鐵三角”。(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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