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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陸客再次申請赴臺個人遊可免附財力證明

2012-02-01 08:34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3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移民部門31日表示,為擴增陸客個人遊政策效益,臺當局放寬陸客再次申請個人遊免附財力證明,並自2月1日起施行。 

  臺移民部門指出,陸客申請赴臺個人遊,需檢附相當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的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文件。此次大幅度放寬相關規定,最近3年內曾附財力證明申請赴臺個人遊,且停留期間無違規或不法情事者,再次申請個人遊時,免再附相關財力證明亦免附入出境證明。 

  另外,針對部分個人遊申請人反映在大陸地區無親屬,因此移民部門也放寬由大陸組團社代表人擔任緊急聯絡人,通過申辦文件簡化,讓陸客赴臺個人遊的手續更為便捷,同時兼顧便民與安全考量。(台灣網 吳斌)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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