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09:54 來源:福建日報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6月1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總局關於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 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意見》。《意見》從授予企業登記管轄權、支援實施寬鬆市場準入、支援實施商標戰略、支援廣告發展、支援交流借鑒創新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16條具體的政策措施。
授予企業登記管轄權
對於住所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依法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的內資企業,依企業申請,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可以進行登記。
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依法行使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註冊的、住所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對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開放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數據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行使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變更的受理權。
授權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通過“國家工商總局綜合業務系統”,向國家工商總局申報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和不含行政區劃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預先核準、變更登記。
臺資企業名稱只要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不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不重名的,允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臺資企業自主選用;允許臺資企業名稱中使用臺灣地區習慣用語作為其所從事行業表述。
[責任編輯:郭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