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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支援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快發展的若干規定(2013.04.07)

2013-05-15 10:05 來源:華夏經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加速推進臺灣農民創業園(以下簡稱臺創園)發展,儘快把臺創園建成大陸與臺灣合作交流基地、生態農業鄉村旅遊基地、新型農村社區示範基地、現代農産品加工基地、農業科技示範基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中臺創園企業是指入駐臺創園的臺資(含臺灣技術、品牌、理念),從事現代農業以及與之配套的農産品加工、金融、保險、倉儲、物流、培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的企業。

  二、臺創園重點建設臺農創業服務中心、生態休閒農業園、精細農業園、高效農業園、農産品加工物流區、特色産業示範區六大功能區塊。

  三、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從2013年開始,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專項資金並保持逐年增加,同時修武縣財政每年相應配套1000萬元資金,專項用於扶持臺創園發展,主要用於支援規劃核心區和農産品加工物流區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研發和創新平臺建設、土地流轉等方面的補助、獎勵。

  臺灣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修武縣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豫臺産業發展基金以及臺灣村鎮銀行、臺灣農業保險機構在臺創園設立分支機構;支援修武縣建立臺創園投融資平臺,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臺創園企業提供服務。

  五、鼓勵投融資機構在臺創園內直接投資,引導擔保公司或企業為臺創園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業務;對為生産性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或企業按年度擔保額的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農業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或企業按年度擔保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

  六、整合資金支援臺創園發展。從2013年起,整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旅遊、科技、農機等部門年度安排的農業産業發展、高標準良田建設、農業科技示範、高新技術研發、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鄉村道路建設、水利、電力、鄉村旅遊、防護林建設等項目資金,傾斜用於臺創園發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投入臺創園基礎設施建設;對臺創園企業在園區內建設的生産性基礎設施,可以採取“先建後補”的方式進行,補助標準按實際投資額的5%補助。

  七、臺創園企業除享受國家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凡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全額財政返還。

  八、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按國家相關規定,對入園的臺創園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規定期限內免征註冊登記費。

  十、支援符合條件的臺創園企業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園區內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可按國家有關農用地政策管理;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屬於出讓方式供地的,其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鼓勵類農副産品加工業項目且屬節約集約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對入園的臺資農業企業,經依法批准,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期限為一年,但首付不低於50%。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臺創園內投資項目建設需要,及時解決土地指標,並在全市範圍內按國家標準價格協調補充耕地指標。

  十二、園區內用地需求量較大的建設用地項目,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全市範圍調劑基本農田異地補劃和規劃用地指標等事宜。對按計劃指標報批的用地項目,市國土資源部門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支援保障其用地。

  十三、農業主管部門要支援臺創園企業通過承包、流轉等方式投資農業種養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為5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請延長。

  十四、交通運輸部門在規劃、新建、改建交通線路時,優先安排通往臺創園的交通設施建設,並加強臺創園與周邊高等級公路的有效對接;對通過臺創園內的國、省、縣、鄉道,要積極爭取上級補助資金;根據臺創園需要,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分期實施,市縣財政要保證足額配套;對臺創園人員密集區優先安排班線客運。

  十五、臺創園內生産性和經營性水、電、氣價格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省、市規定的下限執行。

  十六、支援臺創園內企業優先申報國家級、省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享受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的有關扶持政策。

  十七、對臺創園內從事休閒觀光農業的企業成功創建國家AAA級以上景區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支援修武縣申報全國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示範縣。

  十八、支援臺灣農業服務機構入駐臺創園。對臺灣農業服務機構入駐臺創園的,每家補助5-50萬元,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十九、對臺創園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採取 “一事一議”方式,解決建設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二十、支援臺創園高標準建設農産品品質檢測中心、“三農”服務中心、農産品物流交易中心、新技術和新産品研發推廣中心、培訓中心以及臺灣農産品展銷中心。

  二十一、各涉農主管部門要支援臺創園爭創省級以上各類示範工程、基地和達標升級活動。

  二十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創園企業註冊商標優先申報河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符合條件的臺創園企業優先申報河南省名牌以及省長、市長品質獎。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河南省名牌以及省長、市長品質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河南省著名商標和國家有機食品標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獲得國家綠色食品標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鼓勵臺創園企業積極爭創出口品牌,對獲得省、部級以上的出口品牌給予適當補貼。

  二十三、支援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農業高新技術和産品成果轉化項目按規定申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對獲得國家、省以上認證的研發、推廣中心或機構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支援臺創園引進和推廣臺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農藥、新肥料和新機具。

  二十四、加大人才培訓支援力度。鼓勵聘請臺灣知名專家來我市開展學術交流;支援我市農業科技人員赴臺及其他臺創園考察、交流、學習;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為臺創園建設發展提供人才、就業、智力、培訓、社會保障、勞動維權等支援服務。

  二十五、臺創園企業的臺籍人員在本地投資或購置房産、就業、學習或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居留簽證並可享受市民生活待遇;其子女可選擇到市、縣公辦中小學就讀,享受本地學生同等待遇。

  二十六、臺創園管委會可直接向市直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和辦理相關手續,為臺創園內企業提供限時、無償的“一站式”服務和用工、用地保障。

  二十七、對為臺創園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特別獎勵。

  二十八、市直各有關部門和修武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十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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