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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2010.12.21)

2010-12-21 15:34: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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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四、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個人資料、營業秘密及其他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二十七、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于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二十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