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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2012.10.01)

2012-10-16 09:53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4號

  《教育督導條例》已經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第2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2012年9月9日

教育督導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品質,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第三條 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教育教學品質為中心;

  (二)遵循教育規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

  (四)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承擔全國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準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   

  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統稱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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