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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2012.01.01)

2012-05-22 11:00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已經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第二條 噸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噸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噸稅稅目稅率表》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

  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第四條 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徵收。

  應稅船舶負責人在每次申報納稅時,可以按照《噸稅稅目稅率表》選擇申領一種期限的噸稅執照。

  第五條 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噸稅由海關負責徵收。海關徵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後,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第七條 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在離開港口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交驗噸稅執照。

  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

  (二)船舶噸位證明。

  第八條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後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第九條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一)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入境的空載船舶;

  (三)噸稅執照期滿後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五)捕撈、養殖漁船;

  (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九)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條 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註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一)避難、防疫隔離、修理,並不上下客貨;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徵用。

  應稅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舶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並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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