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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09.01)

2011-07-18 13:16 來源:中國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11年6月15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産或者電網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三條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輸電線路與外省連接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 事故發生後,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儘快恢復電力生産、電網運作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作值班人員、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二)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範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電網運作方式、發電機組運作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誌、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作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作數據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因搶救人員或者採取恢復電力生産、電網運作和電力供應等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責任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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