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臺灣居民律師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根據司法部《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現將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可以在大陸人民法院代理的涉臺民事案件的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基準案由即第三級案由確定。
為進一步關切臺胞臺企訴求,近期,福建省研究制定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第五批政策措施,共有三個方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