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養老模式層出不窮 養老專門立法仍顯不足
新型養老模式層出不窮養老專門立法仍顯不足
新型養老模式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沒有人能躲得過生老病死。如何優雅而有尊嚴地老去,是個繞不開的話題。也因此,許多還稱不上是“老人”的人已經開始對養老有了規劃。
隨著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推進,我國養老産業逐步發展,一些新型養老模式,比如“抱團”養老、“旅行”養老、“旅居”養老、“興趣”養老等開始進入公眾視野。應當看到,這些新型養老模式的出現,不失為解決當前日益嚴峻的養老問題的新的有益嘗試。然而,由於尚未規範性、規模化,這些新型養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記者近日從業內人士處獲悉,民政部相關負責部門正在組織專家起草養老服務促進相關立法。一些專家呼籲,儘快構建養老法治體系,規範新型養老模式發展,同時為其健康發展提供全面法律保障。
新型養老模式興起
曾經有一部講述日本7位老奶奶“抱團”養老的短片在網上很火。7位平均年齡80歲的單身奶奶,不想一個人寂寞地變老,更害怕孤獨地死去,搬進了同一棟公寓樓,開始“抱團”養老。她們互相扶持,經常一起去旅遊,單身老年生活由此變得詩意盎然。
片中幾位老人的老年生活成為很多網友羨慕的對象。在不少人看來,這是一種接近完美的養老方式:幾個志同道合的朋友,住在一起互相照應,把酒言歡、談天説地……一切都看上去很美。
這樣新鮮的養老方式已在我國不少地方慢慢出現。就在去年,“5位單身姐姐的養老之家”的話題一度衝上微博熱搜。有媒體報道,5位平均年齡50多歲、相識將近20年的單身閨蜜,在雲南買房“抱團”養老。很多網友羨慕不已,並希望自己將來也這樣“抱團”養老。
幾個毫無血緣關係的老人組建“新家庭”,各司其職,搭夥過日子,同時把不住的房子租出去,租金還可以成為新的經濟來源。很多人覺得,這種帶有互助性質的“抱團”養老,不僅減輕了年輕人的養老負擔,還可以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然而,與此同時,“抱團”養老似乎也沒有看上去那麼完美。“親姐妹抱團養老,4年後卻變成了仇人”“5位阿姨抱團養老才兩個月就散夥”等消息也屢見報端,一拍兩散的結局讓人唏噓不已。
“我國目前老齡化速度較快,老年人口數量多,高齡老人、空巢老人越來越普遍,因此,出現一些新型養老模式屬於正常現象。”全國老齡法律論壇秘書長、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會長陳洪忠指出,不斷出現的新型養老模式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共性問題,是人們普遍還沒有把養老放在維護人身權、財産權的法治角度和高度來思考,社會大眾對於養老模式的關注仍然停留在具體的生活照料方面,由此也引發了不少法律問題,老年人的錢“好騙不好賺”現象很普遍、很突出。
“缺少有效監督的居家養老會觸發社會問題不斷出現。”陳洪忠指出,包括所謂的“抱團”養老、“同居”養老、“互助式”養老、“搭伴”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在內,養老必須規範化、專業化並可監督。
立法呈分散性特點
應當看到,我國老齡法制建設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澱,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立法方面,除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外,國務院及其部委以及地方也制定了規章及其他一系列規範性文件。自本世紀初,民政部等11部委聯合頒布《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成立後先後制定和出臺一系列老齡政策文件。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為提升我國新時期老齡事業發展水準、完善養老體系進行頂層制度設計。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提升為一項重大的國家戰略,明確了近期至2022年、中期至2035年、遠期展望至2050年的一系列戰略目標,這也是到本世紀中葉我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性、綜合性、指導性文件。
但在陳洪忠看來,部門和地方立法的頻繁出臺以及國家政策性文件的不斷頒布,也使得相關老齡立法呈現出分散性的特點,由此也造成對老年人保護的體系化與科學性的不足。
“應當通過立法協調發展養老保障三大支柱,鼓勵私人養老金髮展。”陳洪忠建議,用立法建設落實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完善長期照護制度體系構建,加強照護服務品質監管。規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行為,引導老年人養老觀念的解放。促進市場的專業化服務,發展老年人互助養老。
立法完善監管機制
“新型養老模式在發展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財産權、隱私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因此,亟須立法來界定權利義務關係。”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劉建指出,各種新型養老模式已經在全國範圍內不同程度地出現,立法應當及時作出前瞻性的回應和規制。
在劉建看來,通過專門的養老立法,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完善民法基礎理論,尤其是婚姻家庭、扶養、監護等理論,另一方面通過立法明晰“搭伴”養老、“同居式”養老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降低社會養老交易成本,穩定家庭成員關係和助力社會安定和諧。
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老齡法律分會常務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翔認為,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要使新型養老模式在基層得以真正落實,首要的就是在立法中完善相關新型養老服務的激勵機制。
“要通過立法,完善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範的相關規則,通過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和支援養老機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等方式,形成養老服務風險在各個主體之間的合力分擔機制和應對機制。”鄭翔指出,應明確産業扶持措施,要求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並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形成規範措施,鼓勵、扶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規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
與此同時,鄭翔認為,應通過立法完善養老服務品質監管機制,規範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在對新型養老模式的服務品質進行規範監管時,將監管對象擴展到物業管理公司、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等,將監管手段升級,依託5G、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基礎設施建設,將高新技術運用於養老服務監管技術和措施,提高監管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