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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助推共同富裕

2021-08-19 08:19:00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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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對紮實推動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戰略部署;“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支援浙江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援浙江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浙江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著力縮小收入差距提出了具體意見建議,特別是賦予浙江建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的任務。

  長期以來,收入分配領域存在諸多問題和矛盾,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中等收入群體佔比偏低,成為制約共同富裕進程的掣肘。《意見》直面收入差距,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決心,為浙江乃至全國推動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勾畫了藍圖,進一步指明瞭共同富裕的方向。

  試驗區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八八戰略”實施以來,浙江實現了從經濟大省到經濟強省、從基本小康到高水準全面小康的躍升。“允許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在以浙江為代表的東部地區得到了成功實踐。《意見》明確了浙江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四個戰略定位:高品質發展高品質生活先行區、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引領區、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文明和諧美麗家園展示區。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一直是改革中“難啃的骨頭”,因此,在浙江共同富裕示範區佈局中,謀劃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建設具有特別重大意義。

  《意見》提出在浙江建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這充分考慮到了浙江具備良好條件。第一,浙江城鄉居民收入水準較高。到2020年,城鎮、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分別達到6.27萬元和3.19萬元,連續20年、36年居全國各省區首位。第二,浙江省內城鄉區域發展相對均衡。城鄉收入比已降至1.96:1,也是全國唯一一個所有設區市居民收入都超過全國平均水準的省份。第三,浙江市場化程度較高,數字經濟、共用經濟、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各種分配要素活躍。第四,浙江改革和創新意識強。浙江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積累了諸多經驗,省域範圍內有不少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及工作創新實踐經驗。這些優勢將為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從長遠來看,在浙江建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試驗區,最終是為在全國推動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路。因此,要按照《意見》提出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原則,不斷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時需要注意到,浙江與其他省份省情不同,發展基礎不同,要注重研究改革推動所依賴的條件,發現改革進程中存在的問題,逐步形成全國層面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經驗。

  健全居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收入水準是人民群眾最關注的指標,也是衡量共同富裕的最重要指標。《意見》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居民收入穩定增長,是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2014年,浙江省政府制定了《關於促進城鄉居民收入持續普遍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提出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産率同步。這些年來,浙江走出了一條“藏富於民”的特色道路。站在新的起點上,要拓寬居民增收渠道,穩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進一步健全居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一是推動更高品質更充分就業。近年來,浙江數字經濟、共用經濟有著不錯的發展勢頭。要以此為契機,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努力擴大就業面,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更高品質充分就業,促進居民收入增長。通過終身教育和終身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水準,以匹配企業和社會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推進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談判機制,將勞動分紅、高技能人才待遇、技能創新獎勵等納入工資集體協商範圍。

  二是拓寬城鄉居民增收渠道,鼓勵多要素參與分配。《意見》提出,支援浙江加快探索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要素價值的實現形式;探索股權流轉、抵押和跨社參股等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實現新形式;支援浙江率先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機制。這些政策措施對於推動居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浙江根據這一精神積極謀劃具體舉措,進一步拓寬居民增收渠道,推進居民收入的結構調整。

  三是依法維護勞動者收入權益。完善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從政策上支援勞動者獲取報酬的權益,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産率相聯繫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探索與浙江省情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保護低工資人群的基本權益,強化勞動監察執法職能,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和不按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工資的行為。

  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義

  推動共同富裕,需要有更多的中等收入群體。“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以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技能型勞動者、農民工等為重點,不斷提高中等收入群體比重”。《意見》提出實施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行動計劃,這對於實現“率先在優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積極進展”的目標有重要意義。在謀劃這一行動計劃中,要將中等收入群體作為經濟高品質發展所需消費和産業結構升級、人力資本積累、技術進步等的重要支撐,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橄欖形社會構建,積極為全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積累經驗。

  如果將年收入介於10萬元至50萬元的家庭定義為中等收入家庭,利用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測算可得到,2020年浙江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為50%左右,且主要分佈在城鎮地區。

  與全國平均水準相比,這一比重較高,但對於共同富裕示範區的目標來説,這一比重應繼續提高。

  一是要穩定現有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繼續保持其穩定的就業和收入增長。特別是一些從事商業服務或生産設備操作等替代性較高的職業,以及製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的中等收入從業人群,其就業和收入水準易受經濟波動和外部衝擊的影響,建議通過優化就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盡可能避免其在遭受風險事故後跌出中等收入群體行列。

  二是努力提升中低收入者收入水準,讓更多中低收入者進入中等收入群體行列。據估算,浙江低收入群體中有10%的人群已經接近中等收入標準,如果能通過針對性措施將這部分人轉變為中等收入群體,將有效改善收入分配狀況。建議創造條件提高廣大居民的財産性收入,鼓勵居民積累財富。對於城鎮居民,要積極利用浙江金融産品、金融工具創新的氛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對於農村居民,創新土地流轉收益分享機制,增加財産性收入。當然,只是促進城市戶籍人口成為中等收入群體是不夠的,應該讓更多外來勞動力和人口加入進來,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吸引高素質人才,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做好農民工等群體技能培訓,提升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準,讓他們成為浙江穩定的中等收入群體。

  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準

  提升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準,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提高代際流動性。浙江省委、省政府2018年印發了《低收入農戶高水準全面小康計劃(2018—2022年)》,對低收入農戶最低收入水準標準、有勞動力的低收入農戶年每人平均收入標準都提出了明確的目標要求。近年來,浙江通過産業結構調整、山海協作工程、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行動計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一體化等一系列措施,較大幅度地提升了低收入農戶收入水準。《意見》就建立健全改善城鄉低收入群體等困難人員生活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作出了更為深入細緻的部署。建議圍繞規範分配秩序、消除政策性歧視、健全城鄉統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準。

  一是健全低收入群體幫扶政策。著眼于地區優勢産業,支援一二三産業融合,鼓勵低收入農戶以土地、林權、勞動為紐帶,通過參股、合作等方式,與企業、合作社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健全低收入群體參與要素分配機制。擴大農村集體財産積累,實行集體財産股份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增加低收入人群的財産性收入。從長遠來看,優質教育、醫療衛生資源向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群體傾斜,有利於提升該群體的人力資本水準和發展能力。因此,要積極推動救助型幫扶政策向發展型幫扶政策轉型,激發低收入群體的內生發展動力,使其積極融入“共建、共用”的經濟發展進程。

  二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當前,諸多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以戶籍為基礎,無本地戶籍的常住人口難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務,這應該逐步加以解決。建議在兼顧當地財力,綜合考慮居民居住年限的基礎上,提高外來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特別要保障外來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

  三是優化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社會保險方面,當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每年都按照一定比率增長,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卻尚未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浙江基本養老金水準還難以實現“保基本”功能(2020年每人平均300元/月),因此當前應重點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參保繳費激勵,縮小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準差距。從長遠來看,要朝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目標,探索實行統一的繳費模式,適度降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門檻,按照“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的原則,預留兩項保險制度銜接介面。要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逐步縮小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準的差距,在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上出更多實招。社會救助方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對低保人群的識別準確度。通過制度優化減少低收入群體為享受專項救助而不願意退出低保的現象,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升核查水準;擴大臨時救助保障範圍,放開臨時救助的戶籍要求。

  完善面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政策

  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後富的政策對於增強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浙江這樣的先富地區,高收入群體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高收入群體獲得收入的機會或渠道遠多於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機會並不完全平等。因此,在做好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準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面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政策。

  一是探索稅收制度改革。當前,我國主要以間接稅為主,往往具有累退性。從功能上看,直接稅更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方面,要更加注重對低收入者的保護,完善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目前,總體上看居民稅負水準不低,建議在減免其他稅種或降低稅率前提下,適時開徵財産稅(如房産稅、遺産贈予稅等),調節高收入群體收入。

  二是限制不合理收入。調節過高收入,不是限制高收入,而是要限制不合理收入(包括灰色收入、壟斷部門高收入)。要繼續完善國有企業高管“限薪”制度,健全薪酬分配製度;加快國有壟斷行業內部薪酬分配製度和人事制度改革,使壟斷行業職工工資水準逐步與勞動力市場價格接軌。此外,要限制公權力對經濟干預,消除灰色收入來源。

  三是建立健全回報社會的激勵機制。近年來,慈善事業有了長足發展,但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慈善規模仍然不大。高收入者如能通過慈善回報社會,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和社會和諧穩定。《意見》就完善有利於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舉措,建議繼續探索慈善的激勵機制,創造更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寬鬆環境,引導和激勵更多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慈善事業的主體力量,從而更好發揮第三次分配對於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 實 楊一心 李實係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浙江大學共用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楊一心繫浙江大學共用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