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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在“適當性”上栽跟頭 銀行需要補哪些“功課”

2020-04-27 10:16:00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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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行原油寶事件,引發人們對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再思考。

  銀行擁有廣泛多層次的客群,在大眾的傳統印象中,銀行提供的産品收益相對穩健、風險較低。實際上,銀行銷售的産品線很豐富,既有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也可以為客戶提供複雜的代客交易産品,還可以代銷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發行人的金融産品。

  律師界資深人士認為,在這些産品的銷售過程中,産品銷售的適當性義務糾紛是銀行業最為普遍的糾紛類型之一;商業銀行和投資者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商業銀行對投資者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是爭議方的主要焦點。

  合規內控理念落實不夠

  線上適當性義務履行存困難

  從適當性義務糾紛的類別來看,銀行近兩年遇到較多的是代銷金融産品糾紛。近年來,因購買和代銷理財産品發生的爭議日漸增多,其中不乏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關於銀行在適當性管理上一再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協力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法學博士江翔宇認為,一是對合規內控的理念和落實不夠,二是對金融機構聲譽的重視程度不夠,三是對金融機構的銷售渠道需要再認識。

  比如,在內控合規制度方面,江翔宇認為,合規不僅是合規人員的職責,而應當是全員合規,業務人員是第一道防線。一些金融機構不是沒有制度,而是沒有落地執行或是以可持續受監督的方式執行,導致操作性風險頻發。適當性義務的細化和落實是難點,持續性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也需要嚴格的制度和監督才能保證落實。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看來,內控、風控、審計、合規都是金融機構至關重要的崗位和部門,“踩剎車的人”不可或缺。

  當前,銀行致力於為客戶提供便捷、靈活、觸手可及的金融服務和産品。然而,投資者獲得便利性的同時,也可能面臨潛在的問題。

  據江翔宇觀察,通過金融機構的APP能夠買到很多高風險、即使是專業人士亦不易理解的産品,甚至類似場外衍生品合約不保本還要補足交割款的産品。這是背離適當性義務要求的做法。金融機構如今對線下銷售的雙錄等適當性義務履行都很重視,但是線上的適當性義務履行存在較大的風險。

  “紮緊籬笆”做好內控管理

  適當性義務需落到實處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對金融産品適當性義務的要求在不斷加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對其監管的金融産品都建立了適當性義務要求。去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從糾紛解決的最後端對金融消費者給予關鍵支援。

  但要進一步解決適當性管理方面的問題,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還要補好哪些“功課”?

  劉俊海表示,金融機構一定要紮緊籬笆,把內控體系作為公司生死存亡的關鍵。不要把保護金融消費者與企業的發展對立、割裂,要安全與快捷並重,更加注重安全;公平與效率並重,更加注重公平;誠信與創新並舉,更加注重誠信;發展與規範並重,更加注重規範。

  劉俊海強調,要警惕部分機構公司治理體系和內控體系“有名無實”,在關鍵時刻難以發揮作用。

  江翔宇也呼籲,在適當性領域尤其要注意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加以明確的産品銷售限制。他認為,金融機構有必要對産品和服務做全面自查,梳理與現在的適當性義務要求不一致以及未落實的問題。金融機構應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對向個人投資者提供的有跨境因素的金融産品的産品架構、風險變化以及應對進行自查。此外,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需要落實到實處,特別是如何保證線上銷售的合規,對於特定高風險産品不應線上上銷售。

  “還要從産品設計的源頭注意産品的合理性,注重實質的公平和可操作性,例如對掛鉤海外衍生品的場外衍生品合約,個人投資者很難理解所謂的風險提示要點,這種情況下的風險提示是達不到法律的目的。”江翔宇説。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