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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與刑法第一次握手 透過投資者保護激發市場活力

2020-04-13 10:52:00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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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崗”近一個半月,新《證券法》迎來了與《刑法》的第一次握手。為兩法握手牽線的,是資本市場重中之重的投資者保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違規披露重要資訊案作出一審判決:*ST毅達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以及時任財務總監兼董秘兩每人平均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時任財務經理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筆者注意到,上述司法判例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對違規資訊披露處罰首例入刑,彰顯了投資者保護在新《證券法》和《刑法》加持下的迭代升級,也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的目標相呼應。

  首先,新《證券法》和《刑法》“行刑結合”,進一步完善了法治供給,真正實現違法違規懲戒措施的高效銜接。

  如果製作一個A股市場處罰統計圖,橫軸設定為不同種類的違法違規行為,縱軸設定為對應的處罰力度,我們可以直觀地發現,縱軸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空白區域。那是因為新《證券法》實施之前,A股市場的頂格處罰和《刑法》底線處罰的力度之間,法治供給有所留白。如今,新《證券法》顯著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款,對操縱市場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款。這些注重細節的“場景描述”不僅有力震懾違規行為,也能夠與《刑法》更好地無縫銜接。

  其次,對於A股市場生態而言,“行刑密切結合”的懲處措施並不是治理終點,其核心目標在於促進上市公司品質的提升,從而實現高品質的投資者保護。

  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罰,都是一種行政或司法救濟手段,並不是法律和監管所追求的最終結果。法治供給的內核在於預防和威懾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推動上市公司高品質發展。新《證券法》和《刑法》的 “隔空握手”,對於上市公司有著明確的引導和提醒作用——既包含“君子有所為”,也包含了“有所不為”。

  正如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所言,上市公司是中國企業的優秀代表,是中國經濟的支柱力量,是中國經濟的“成分指數”。筆者認為,上市公司真正遵循法治供給的指引,將高品質發展的內在要求貫穿于每一個動作中,讓懲戒手段更多地停留于“白紙黑字”,這才是法治和監管的訴求,也是投資者保護的最高境界。

  第三,A股投資者不僅是市場的參與者,還是提升市場活力的關鍵要素。長遠來看,保護投資者的意義,更在於激發A股市場的活力。

  在A股市場生態中,上市公司在融資端提供資産,而投資者則關係著投資端的活力。表面上來看,吸引新投資者投身A股市場交易的是賺錢效應,但實際上,吸引力應該來自於市場各方面規則完善帶給投資者的信心。

  事實上,A股市場並不缺少資金,今年多次出現的單日成交量破萬億元、高達1.6億的開戶數以及資管領域百萬億元量級的投資數據均説明瞭這一點。但是,投資者需要財富的獲得感和安全感來激發投資活力,就這一點而言,新《證券法》和《刑法》的結合,提供了最可信賴的承諾,解決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

  筆者認為,新《證券法》與《刑法》的第一次握手,發力點在於嚴懲違規行為、落實投資者保護,而其共同目標更在於通過投資者保護,促進上市公司錨定發展方向,並向激發A股市場活力致意。更重要的是,這剛剛是他們的第一次握手!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