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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深度剖析汽車消費維權五大痛點

2019-04-18 08:48: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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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維權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賓士車漏油事件即將落下帷幕。但汽車消費維權難問題值得社會公眾深入討論和全面反思。

  4月17日上午,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舉辦“推動解決汽車消費維權難座談會”,聚焦汽車消費維權難,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律師參加,就《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適用與完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PDI規則)的問題與改進、汽車銷售中的金融服務等費用收取、汽車消費者維權難的解決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汽車消費維權難主要表現“消費者辨識難、消費者取證難、消費者鑒定難、消費者協商難、消費者投訴解決難”五大痛點。

  針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賓士車漏油事件中汽車銷售金融服務費的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回應稱,汽車銷售金融服務等應明碼標價,杜絕強制交易等違法行為。

  去年汽車類消費投訴1.7萬件 

  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汽車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長態勢。據公安部統計,2018年全國汽車保有量達2.4億輛,同比2017年增長10.51%。我國汽車消費規模保持較高水準。但在汽車消費領域存在著大量投訴。

  從投訴涉及品牌來看,比亞迪位居第一位,第二位到第十位分別為賓士、寶馬、別克、奧迪、一汽大眾、長安福特、東風日産、上汽大眾和東風本田。根據數據分析,德係三大豪華車品牌賓士、寶馬和奧迪全部上榜,也從側面反映了汽車消費呈現升級趨勢。此投訴數據為絕對值,因各汽車品牌的銷售量和保有量不同,消費者應綜合考量。

  統計顯示,2018年所有汽車相關投訴中,62.7%的商品為家用轎車,其次是汽車零部件,佔比26.2%,兩者合計佔比近九成。2018年全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諮詢資訊系統共錄入汽車産品(含零部件)投訴19283件,相比上一年下降了5.8%。2018年共受理汽車相關消費投訴17773件,受理率為92.17%;有1.77%的消費投訴處於待受理狀態,有6.06%的投訴案件由於超出辦理或管轄範圍、撤回、當事人無法查詢、證據不足等原因未受理。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分析説,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2018年乘用車銷售量下降4.1%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與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改善消費環境有關。

  從受理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看,有67.8%的投訴經調解後達成協定,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34億元。在需調解的案件中,1次調解成功率為82.2%,超九成案件可在兩次內完成調解,調解方式主要為當面調解和電話調解。

  從消費者投訴方式來看,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絡、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的比例分別為52.9%、22.9%和15.3%,三者佔比合計超九成。與上年相比,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投訴佔比上升了4.9個百分點,而電話投訴的佔比下降了2.1個百分點。

  售後服務問題佔比達32.2% 

  從消費者投訴問題分類看,汽車相關投訴主要集中于售後服務、合同及品質問題,佔比分別為32.2%、20.7%和20.0%,三類問題佔比總和超七成。

  隨著汽車保有量增長,售後服務問題佔比有所增加,合同問題略有降低,虛假宣傳和價格爭議問題也有所提升。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説,具體來看,涉及汽車售後問題的投訴主要包括:不履行三包義務、不履行售後承諾、售後在三包期內收費修理以及經營者變動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售後服務等,其佔售後問題比重分別為50.1%、38.3%、5.0%和2.9%。

  涉及汽車合同問題的投訴主要包括:訂金糾紛、合同違約、不平等格式條款等,其佔合同問題比重分別為32.6%、22.0%和4.9%。

  涉及汽車品質問題的投訴主要包括:産品性能問題、不合格商品以及不具備特定使用環境等,佔全部品質問題的比重分別為27.3%、13.4%和9.2%。

  2016-2018年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與諮詢資訊系統數據顯示,汽車産品(含零部件)的投訴從1.5萬件/年上升至1.9萬件左右/年,投訴解決率有所下降。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售後服務、合同糾紛、産品品質、金融服務問題等。

  統計顯示,汽車銷售企業和服務企業是被投訴的主要對象,從經營者的侵權數據來看,消費者在汽車消費中的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是經營者侵權的高發區,消費者最關心的是安全權。其中安全權佔46.5%、公平交易權佔26.7%、求償權佔18.9%。

  交付合格汽車是應盡義務 

  據中消協有關負責人介紹,汽車消費維權難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經營者巧立名目,消費者辨識難;經營者不提供憑證,消費者取證難;産品品質出現糾紛,消費者鑒定難;經營者推諉扯皮,消費者協商難;維權涉及問題複雜,消費者投訴解決難。

  針對西安賓士車漏油事件,中消協有關負責人指出,汽車産品合格交付,是經營者的應盡義務。

  産品品質法第十二條規定,産品品質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規定,生産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不得出廠銷售。

  “交付合格産品是經營者的合同義務,三包規定是後合同義務,兩者不應混同。”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強調,如果經營者出售的是不合格産品,消費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如果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不合格車輛,卻以汽車三包規定為由拒絕承擔退貨責任或相應賠償責任,有違法律規定。

  PDI規則不應限制消費者權利 

  針對4S店收取的PDI新車檢查費用,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認為,PDI規則屬於行業自律規範,不應限制消費者權利。

  《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是由行業組織牽頭、12家企業參與制定的行業自律性規範。其中涉及乘用車新車交付消費者前的檢查規定。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説,有關廠家及其經銷商應當對照相關內容,逐一檢查落實,保障新車交付的實際品質。對於一些PDI檢查流於形式,造成交付車輛存在各種問題的經營者,應加強行業自律予以規範。同時,企業聯合製定的PDI規則屬於行業自律規範,不應對消費者實體權利作出限制,應根據消費者訴求,結合有關實踐爭議案例進行修改完善。

  金融服務費杜絕強制交易 

  針對當前4S店普遍收取汽車金融服務費的情況,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認為,汽車銷售金融服務等應明碼標價,杜絕強制交易等違法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對全部收費項目事先向消費者明示,且不得作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強制交易。但當前汽車銷售服務中,存在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繳納續保押金或續保保證金等問題,有些經銷商代辦業務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多收上牌費、金融服務費,還不開具發票,引發消費者強烈不滿。”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説,對於這些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懲處。

  經營者應快捷解決消費糾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機動車,消費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指出,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權益,誠信、快捷解決消費糾紛。

  “經營者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高度重視消費者意見,正視消費者合理訴求,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妥善解決消費糾紛。交付産品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的,經營者還負有舉證責任。”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強調,拖延推諉、強勢霸淩,不僅要受到法律嚴懲,更會失去消費者信任。

  須加大監督抽查範圍力度 

  近年來全國汽車投訴情況和近期發生的賓士女車主維權事件,凸顯了當前汽車消費領域維權難的現狀,凸顯了信用建設的緊迫性,凸顯了構建和諧消費環境的必要性。

  針對汽車消費維權難,中消協呼籲全社會共同樹立消費者優先觀念,攜手推動問題解決。

  一方面,呼籲立法機關廣泛聽取消費者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産品品質法、汽車三包等規定,提升産品品質擔保立法層級,明確違法追究責任到人,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經營者逃避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呼籲各有關行政部門,關注消費者反映問題,進一步加強汽車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損害消費者權益突出行為,規範汽車銷售和附隨服務,加大監督抽查範圍和力度,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提升消費者滿意度。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説,希望汽車行業組織強化行業自律和內部約束,重視和聽取消費者意見,及時修改完善汽車行業相關規則,加強服務監督、數據監控、風險管理,消除對消費者權利的不當限制,推動建立行業信用約束機制,將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實現有效行業治理。

  “中消協將深入研究汽車消費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消費維權難點,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立法立標工作,及時反映消費者訴求,促進完善汽車消費維權法治保障。同時,探索建立汽車消費專業委員會,借助專家、律師力量,提升汽車投訴處理效能;探索建立汽車消費領域信用公示機制,公開披露故意拖延、無理拒絕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失信行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品質提升、服務改善。”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強調,對於重大、典型侵害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將綜合運用調查、約談、反映、建議、揭露、批評、訴訟、信用公示等方式,切實加強對消費者保護,有力遏制經營者不法行為。(記者 徐偉)

[責任編輯:李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