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半年多的試點,溫州市終於給了“農民私人銀行”一個合法身份。溫州市政府日前原則審議通過《溫州市農村資金互助會監管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近期出臺。
據悉,首批試點的19個農村資金互助會,上半年已開業11家,共向會員投放互助金614筆、總金額1.4億多元。專家分析,“農民私人銀行”能較靈活滿足農村小額貸款的需求,但也應保障借貸安全性,因此需加強金融監管,並注意封閉式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強調,農村資金互助會的資金往來限制在會員範圍內“小額、分散”發放,用於農業産業項目不少於70%,會員的入會資金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退出。
首批試點投放互助金超1億
溫州名為“農村資金互助會”的金融組織,就是常言的“農民私人銀行”。今年1月,溫州市首家農村資金互助會在文成縣黃坦鎮開業。據悉,該會發起人15人,入會資金500萬元;互助會的會員有1668人,入會資金有40.67萬元,會員入會金額起點為100元,每人平均入會金額為243元。
不過,會員的貸款金額並不以其入會金額為上限。有觀察人士分析,這種靈活的金融“小組織”,有效彌補了溫州地區農村金融網點覆蓋率低、供給不足等問題。
“資金是國民經濟的血脈,農民人口多、收入低,對資金的需求也較大,但金融資源也相對短缺。”浙江師範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曹榮慶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
實際上,不唯溫州,全國農村金融體系仍待完善。財政部7月發文稱,目前財政支援金融發展政策成效顯著,但仍面臨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縣域資金外流嚴重、地區發展水準不均衡等問題。
曹榮慶説,溫州民間的借貸行為非常普遍,從現實的角度考慮,如果沒有法律或政策的支撐和約束,將會産生較大的風險。“從現階段來看,農村資金互助會是個非常有價值的嘗試。”
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溫州市首批籌建的19家試點農村資金互助會已開業11家,共向會員投放互助金614筆、總金額1.4億多元。
多種方式監測互助會運營風險
實際上,目前我國農村已存在類似農民組織內部的金融機構即農村互助社。與溫州互助會的區別在於,前者須經省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已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性質。
不過,農村資金互助社需要銀監會審批,目前新成立互助社進展緩慢,審批相當困難。在溫州,目前上述互助社組織只有一個。
而在溫州,《辦法》給予互助會的名分是“民辦非法人”性質,即農村資金互助會是由專業合作社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主發起,經相關部門同意、初審、核準後,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取得民辦非法人資格,溫州市農業局為主管單位。
溫州市委黨校教授諸葛雋對此有所擔憂。她告訴南方日報記者,溫州是一個金融土壤非常深厚的地區,民間借貸監管非常重要。“監管得好,就能替代本地區的原生態金融體系;監管不好,就會回到原來的民間金融狀態,滋生風險。”
諸葛雋表示,在溫州,農村資金互助會的主管部門是農業部門,這就存在一個監管專業性的問題。“相較之下,互助社由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監管更為專業,能更好預防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溫州方面也認識到互助會監管的重要性。農村資金互助會在溫州市農業局的主管下,監管部分卻由金融辦負責。《辦法》要求,縣級監管部門以風險監管為核心,採取多種方式識別、監測、評估農村資金互助會的運營風險,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明確了農村資金互助會的十項基本監管制度。
入會資金兩年內不得退出
在諸葛雋看來,在現階段的體制條件下,互助會應注意封閉式運營,即同村熟人間借貸,避免跨村經營帶來的風險。據悉,溫州方面對互助會的總體要求是“組織封閉、對象封鎖、上限封頂”,只能對入會的會員提供資金服務,在一個封閉的圈子裏運作,不面向社會大眾。如此運作,即使出現風險,也能控制在封閉的圈子內部。
具體而言,農村資金互助會的資金往來限制在會員範圍內進行,並強調互助金髮放必須體現“小額、分散”原則。比如對單一會員發放的互助金總額不得超過入會資金總額的15%,比例超過5%的應經相關批准和備案。
“還要注意的是,互助會的資金務必主要用在農業專業戶的小額貸款上。”諸葛雋表示。這種期待在《辦法》中得到體現:農村資金互助會的資金必須用於支援會員發展生産經營項目,其中用於農業産業項目不少於70%,會員不得將借用的互助金用於償還欠款或轉借他人。
《辦法》還要求,增加會員和擴大資金規模的原則上要運營一年以上。此外,會員的入會資金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退出,理事、總經理等管理人員的入會資金,在任職期內不得退出。(南方日報記者 趙曉娜 實習生 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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