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交審議———
消費者網購商品可享“後悔權”,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拆封的音像製品、軟體、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除外。
昨日下午,為期5天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開幕,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做出上述規定。
今年4月,草案一審稿首次提出消費者通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可無理由退貨。這被看做消費者享有“後悔權”,本次二審稿對“後悔權”的具體操作時限進一步細化。
根據二審稿,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對於消費者普遍反映的虛假廣告現象,二審稿特別明確,除虛假廣告經營者外,廣告發佈者也要承擔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提高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標準,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焦點:“後悔權”
根據二審稿,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三)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四)交付的報紙、期刊(五)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
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今年4月,草案初次審議稿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等方式購買商品後,要求退貨的,無需説明理由。一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解讀
哪些屬於不適宜退貨商品有待解釋
此次修改的消費草案規定了四類不宜退貨的商品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有人認為,最後一條“兜底”規定寬泛,哪些是不能退的“例外品”呢?網路上下載的音樂、手機充值卡等無形電子産品是否能無理由退貨呢?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原則上除了法律明文排除的,都可以無理由退貨。例如購買了一款數據流量産品,購買後發現與實際不符,可以申請退貨。但是否屬於“不宜退貨商品”,商家和消費者對此可能會有不同理解。例如有的消費者可能購買婚紗後拍完照片就申請退貨,商家會認為這類商品不適宜退貨。對此,可由立法者授權最高法院對此進行司法解釋,明確不適宜退貨的商品。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説,可以做一個名錄列舉出不適宜退貨的商品,這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可以作為學理解釋。
在劉俊海看來,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是為了在商家和消費者利益之間尋求更好的平衡點,但誠信制度同樣重要,以避免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貨”。
解讀
商家退還貨品價款不包括郵費
近年來網購退貨郵費糾紛頻發。消法草案規定,“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這意味著商家退給消費者的只是商品本身貨款,並不包括郵費。那麼無理由退貨時,消費者寄還商品時的運費由誰來承擔?
劉俊海認為,如果是消費者要求退貨,而商品無品質問題或者商家無過錯,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因為商家的問題導致退貨,則應另當別論。由於此次的消法修改沒有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楊立新説在今後的修改中專家可能會對此提出相關建議。
焦點:懲罰性賠償
根據現行法律,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月的一審稿規定,增加賠償金額提高到兩倍。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的規定還不足以懲戒違法經營者,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數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一審稿中的兩倍懲罰性賠償分別修改為“三倍”。
本次二審稿中,增加賠償的金額修改為三倍。此外,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解讀
懲罰性賠償應“上不封頂,下要保底”
對於懲罰性賠償,二審稿將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
楊立新説,和初次審議相比,此次把由於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的民事賠償提高到三倍。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賠十”中的賠償是以商品價格為基數,而消費中三倍民事賠償的基數是“所受損失”,要根據實際損失額確定,這就增加了懲罰力度。
據新華社報道,有不少人認為懲罰力度還顯不夠。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劉遠景指出,懲罰性賠償應採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如果是十倍的懲罰賠償,不法商家欺詐的情況可能會大大減少。
文/本報記者 關慶豐 劉一
焦點:虛假廣告
根據二審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此外,二審稿增加,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4月草案初次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除食品藥品外,對其他商品或者服務虛假廣告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也應當規定連帶責任。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規定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法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上述修改補充。
解讀
對虛假廣告代言人
懲罰更“苛刻”
以往只有代言食品類虛假廣告的廣告代言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此次修改把範圍擴大到“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如果在此類虛假廣告中造成消費者損害,就要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楊立新表示,此次修改採用的是“無過錯原則”,也就是無論廣告代言人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不少專家都曾建議,在追究廣告代言人連帶責任時應該採用“過錯原則”,因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過於“苛刻”,一般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産品生産和製造、環境污染等領域。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