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行政審批,意味著一系列後續監管需要跟上。儘快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中心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上海未來面臨的考驗
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式審議國務院提交的議案。議案的主要內容,是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相關報道見第十版)儘管審議結果還未明瞭,但審議本身已經表明:今年7月國務院決定建立上海自貿區後,立法方面啟動了“跟進程式”。
根據草案,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3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試驗區的12項行政審批事項將調整為備案制。
從審批到備案的轉變,看似簡單,實則意義重大。這意味著在上述範圍內,上海自貿區將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前審批轉變為事後監管。這是政府管理思路的變化和管理方式的創新,也向外界傳遞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制度建設是上海自貿區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自貿區也將成為制度創新試驗田。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其實質是政府權力的調整、轉移和下放,涉及深層次的結構調整。正如上海市有關方面此前所表示的,自貿區建設的重點是制度創新,而不是政策優惠。簡化行政審批,意味著一系列後續監管需要跟上。在此基礎上,如何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要求,儘快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中心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上海未來面臨的考驗。
從全國範圍來看,上海自貿區暫停實施12項行政審批事項並非首次。2012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做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共涉及25項行政審批項目。而從2001年10月開始,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已持續10多年。
此次上海自貿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信能為下一步全國範圍內的改革探索可複製和推廣的經驗,進而藉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政府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解決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究竟該放哪些權、管哪些事,體現在每一次政府決策和每一項社會事務中,如何“管住管好”考驗著政府的執政智慧。
創新開放模式,全面提高開放型經濟水準,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上海自貿區在制度建設方面的推進,是實現這一改革任務的有益嘗試,有助於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動政府經貿和投資管理模式創新。期待著這一制度試驗田結出豐碩之果。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