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現階段的中國經濟改革而言,究竟應當首先抓哪些方面的改革呢?我認為,以下四大改革,應當是具有關鍵意義的。
城鄉二元體制改革:是可以帶來最大改革紅利的大事
計劃體制當初建立時,有兩大支柱:一是國有企業體制,二是城鄉二元體制。這兩大支柱支撐著整個計劃經濟。在城鄉二元體制下,戶籍分為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城鄉被人為地割裂開來,城市和農村都成為封閉性的單位,生産要素的流動受到十分嚴格的限制,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權利是不平等的,機會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種意義上,農民處於“二等公民”的位置。儘管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開始,但這只是否定了城鄉二元體制的一種極端的形式(人民公社制度),而沒有改變城鄉二元體制繼續存在的實際狀況。
時至今日,距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經30多年了,無論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協調社會發展,讓廣大農民共用改革發展的成果,使農民與城市居民政治權利平等的角度來看,對城鄉二元體制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都是亟需的。
因此,在黨的十八大召開以後,首要的、具有關鍵性意義的經濟體制改革無疑是走向城鄉一體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鎮化的推行、土地確權、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戶籍一元化等等改革與發展措施。這是關係到“以人為本”原則得以貫徹的大事,也是可以帶來最大的改革紅利的大事,切不可等閒視之。
市場化改革:使企業處於公平競爭的環境中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以後,市場化改革一直在推行,並且取得了很大成績,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應當注意到,市場化改革距我們的目標模式仍有相當大的距離。為什麼會有差距?主要是由於認識不足。
經濟中,要正確看待內生力量和外生力量的區別。正如一個人,如果這個人健康,一定是內生機制健全、完善,靠內生機制的調節就可以保持身體的健康。必要時也需要服藥打針,但這種外生力量的作用畢竟是輔助性的。經濟生活同樣如此。市場機制健全、完善,是基礎性的。宏觀經濟調控雖然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不能主要靠宏觀經濟調控措施來治理經濟,否則經濟活動越來越受政府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支配,從而違背了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性調節的原則。
另一方面,要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賦予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和地位,而不能依舊像過去那樣視企業為政府的下屬單位和附屬機構,不讓企業與企業之間存在著競爭關係。實際上,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著所有制歧視,存在著行業壟斷。這些都不符合市場化的要求。必須深化所有制改革,使企業處於公平競爭的環境中,彼此既有合作關係,也是競爭對手。
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可以提高國有資本的使用效率、配置效率
國有企業體制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於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政府干預太多,二是自行運轉機制不靈活,三是行業壟斷性強,四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五是創新能力差。由於國有企業資本雄厚,上述弊端的存在使得國有企業的盈利狀況同國有資本總額是不對稱的。按機會成本理念,以“不賺就是賠”、“賺得少也是賠”的標準來衡量,國有企業的業績從整體上説是不佳的。
怎麼改?正確的改革思路應該是:把現存的國有企業體制改為國有資本配置的新體制,也就是要進行國有資本配置體制的改革。在這種改革思路的指導下,今後,改造國有企業體制的著重點不在如何調整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權,而在於把它的許可權規定為只管國有資本的配置,而不再管國有企業的運作。國有企業盡可能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其中又盡可能改制為上市公司。它們同其他非國有的或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上市公司一樣,一律自主經營管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行使各自的權力和承擔各自的責任。
新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之下,可以設置若干個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分工(主要按行業劃分,也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國有資産的配置狀況,並可以撤出某些經營不善的企業,也可以增資到某些盈利的或産能短缺的企業中去。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是國有資本具體的投資主體,它們負責對本公司所投資的股份公司資本經營效果的考核。而對國家投資基金公司的運營和本投資基金公司所屬國有資本配置效果的考核,則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既有利於産業結構的優化,又有利於國有資本配置效果的增加,更有利促進對國有資本已經進入的股份制企業、上市公司對自身業績、設備更新、創新能力和盈利效果的關注。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重點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是當前急需推行的關鍵性改革措施之一。需要弄清楚的,首先是把重點放在初次分配方面,還是把重點放在二次分配方面?我的觀點是: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重要。
收入的初次分配照理説是市場機制起作用的結果,只要確實由市場機制按人們提供的生産要素的貢獻大小(所提供的生産要素的數量、品質和作用)進行收入分配,那依然是符合市場規律的。在市場調節下所出現的收入分配差距,再由政府主持下進行的二次分配調節。
然而在中國現階段,市場機制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歷史因素的影響、經濟生活中的行業壟斷繼續存在的影響、計劃經濟體制對初次分配的工資標準和級差的影響、勞動力市場上買方和賣方力量的極不對稱的影響等,所以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場調節作為基礎性調節所謂均衡條件下的工資率。
比如,農民初次分配收入是在非均衡條件下形成的。這可以從四個角度來解釋。第一,農民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因為農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權、使用權,而沒有産權,不能用於抵押、轉讓。土地流轉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場外因素的干預,農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農民甚至不可能對未來的收入前景有預先的策劃。而利用土地的“尋租”行為,負擔恰恰落在農民身上。第二,農民工可以在城鎮和企業中工作,但他們卻是勞動力市場中最弱勢的受雇群體。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的身份不同,農民工的權利受限制,而雇用農民工的單位或企業相對於農民工而言,是強勢的。雙方地位的不對稱性,更大於城市居民中的受雇者們。第三,農民種植農産品或飼養家畜家禽並從事銷售所得到的收入,由於農民們所處的是弱勢地位,無法爭取到合理價格,常常被壓低價格。這就使農民初次分配收入減少。第四,二元勞工市場的存在使求職者受歧視,農民工只能進入低級勞工市場,無法進入高級勞工市場。在這方面,農民受到的歧視比城市居民求職者更為突出。上述這四個角度的分析清楚地表明,農民和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所處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他們初次分配的收入少,也就不奇怪了。
由此得到的看法是:在現階段的中國,要進行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重點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為這是導致社會收入差距連續擴大而且難以治理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的重要原因。二次分配製度改革的重點,當前應是城鄉社會保障的一體化,即今後不應再存在“初次分配有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反而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的怪現象。
(作者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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