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昆山張浦的居女士,最近因為買房的事鬧心。她定的房明明是“503”,後來才知道開發商覺得“4”不吉利直接跳過,她買的其實就是4樓。
原來,當地某樓盤開盤時推出優惠活動,居女士選了一套戶號為“503”的住宅,並繳納定金兩萬元。事後,她得知開發商覺得“4”這個數字不吉利,便特意跳過了。“搞了半天,我買的還是4樓。”居女士一氣之下投訴至昆山市消保委張浦分會,希望解除合同。
由於房子是期房,居女士沒法去實地查看,而銷售員在介紹時也沒有講清楚情況。然而,開發商堅稱,銷售人員在介紹樓盤時已經明確告知,且售樓現場公佈的房屋售價表上沒有“4”開頭的房號。
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跳層雖是回避民間對“4”字忌諱的做法,但無法回避實際樓層包含“4”層的事實,價目表雖然在售樓現場公示,但需要消費者詳細諮詢後才能得知跳層的實情,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開發商沒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格式條款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事項。另外,從通俗理解來看,合同中“503”的意思就是5層03室,現在實際是4層,已經違背消費者購房的初衷,屬於一種重大誤解,符合《合同法》中可撤銷合同的範疇。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開發商退還兩萬元定金。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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