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不滿三年,不能到異地商會任職。日前,記者從相關方面了解到,《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已開始施行。該管理辦法中明確,在職(含辭去公職或退休後3年內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能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包括擔任名譽職務和臨時職務)。上述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滿3年以後只可兼任異地商會聘任制秘書長及異地商會秘書處聘任制工作人員,不得在兼職的異地商會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任何報酬,不得獲取其他任何額外利益。
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註冊登記地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商會類社會團體法人。在上述辦法中,山東為異地商會念出了多個“緊箍咒”: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開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能在異地商會內部結成不同的利益集團;不能設立地域性分會;不能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單位自願加入異地商會;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別單位牟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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