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夫妻離婚,丈夫在起訴後將夫妻共同財産中的一套房屋私自出售,妻子得知後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因購房人是在合理價格下購買的該房屋,所以法院駁回了妻子的訴請。但由於丈夫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産,經法院調解,妻子最終獲得100萬元房屋折價款。
因感情不和,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和王女士離婚。訴訟中,王女士稱雙方有共同財産房屋一套,她要求進行分割。張先生辯稱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現在並非是雙方共同財産。後王女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經法院查詢,張先生是在起訴離婚後將房屋出售給案外第三人的。王女士於是將張先生和購房者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先生和李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李某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出售的房屋檔案中各項材料完備,且經過調查,李某是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涉訴房屋。且張先生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已辦理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涉訴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據此,能夠認定李某是善意取得了該房屋。於是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請。但張先生的行為已構成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産,經法院釋明、調解,王女士同意和張先生離婚,張先生給付王女士房屋折價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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