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4日消息,針對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此前發佈的商辦類房屋相關政策,北京市住建委近日重申,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
3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要求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個人,但個人購買需滿足名下在京無房,以及在京連續5年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政策發佈後即引發輿論熱議,但不少解讀並不準確,因此對相關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説明。
根據説明,在政策執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並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仲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於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
“嚴格執行‘326’政策,同時也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北京房地産業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商辦類房屋雖然本身並不具有居住屬性,但鋻於部分商辦類房屋的購房者已經入住,已購的商辦類房屋不會拆除那些居住設施,出租的話也不會限制不讓租給個人,但再出售必須要符合限購政策。
(原題為《北京住建部門重申已購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也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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