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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26”前已購商辦房可保持現狀

2017年05月24日 09:08:46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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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近期部分媒體對該公告的解釋不準確,一些商辦類購房者也擔心會“拆除上下水、不讓出租”等。昨天,北京晨報記者從市住建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3·26”政策執行口徑已經確定,對商住的相關處理政策也已經明確。在政策執行前,已購的商辦類房屋可保持現有設施,出租也不會限制出租對象,如銷售,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

  市住建委表示,在政策執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並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仲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於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

  兼顧已購房者合理利益

  北京房地産業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嚴格執行‘3·26’政策、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是此次執行口徑確定的大原則。“簡單來説,就是‘3·26’政策紅線不能越的,但一些已購房人群的合理利益,這次也得到了兼顧。”

  陳志説,商辦類房屋雖然本身並不是居住屬性,但鋻於部分商辦類房屋的購房者,購買後確實已經住進去了,所以這次執行口徑還是照顧了這些購房者的利益。換句話説,已購的商辦類房屋不會拆除那些居住設施,出租的話也不會限制不讓租給個人。但如果是拿來投資炒房的,再出售必須要符合限購。這就將購買商辦類房屋是解決購房人自身問題,和去投資炒房這兩種情況區分開。合理的需求政府予以照顧;投資投機、要靠倒商辦來賺錢的堅決遏制。

  消費者購房需清楚認識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尹飛認為,長期以來,北京市一直對商業、辦公類項目違規改居住用途的行為進行管控和風險提示。從2011年起,相關部門曾經出臺了多個文件,規範商業、辦公類項目的開發、建設、銷售行為,防止變相“商改住”。最近五六年,北京相關部門下發的關於防止變相“商改住”的文件就有四五個。另外,在網簽合同的明顯位置,北京市住建委也對購買商業辦公類房屋的規劃用途、使用年限、雙方責任以及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明確的提示。消費者對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性質、用途等,也要有清晰的認知。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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