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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2018-02-07 10:10:00
來源: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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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立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司法部起草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起草背景和過程 

  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廳字〔2015〕25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國家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明確了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範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有關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司法考試製度銜接等內容,並明確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相關部門等單位組織實施,定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此,司法部著手開展研究制定《實施辦法》的相關工作。研究起草工作立足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實際和法學教育供給現狀,圍繞提高法治人才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重點就考試報名專業學歷條件、考試方式方法、考試內容以及特殊政策等進行了深入調研,合理吸收了全國人大代表、教育部、部分政法院校以及廣大考生等提出的意見建議,在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實施辦法》。

  二、 《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7章28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法律依據、法律職業人員範圍、考試要求及實施主體作出規定。第二章考試組織,共3條。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在考試組織實施管理中的職責。第三章報名條件,共2條。分別規定了考試報名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即禁止條件),該部分按照《意見》規定,對專業學歷條件、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作了較大的調整。第四章考試內容和方式,共5條。規定了考試組織形式、考試方式內容、命題及錄取等內容。第五章資格管理,共4條。規定了資格授予及後續管理的問題,明確建立取得資格人員檔案資訊管理和資訊發佈制度。第六章違紀處理,共2條。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第七章附則,共7條。分別對新舊制度銜接、放寬政策、港澳臺居民和現役軍人報名條件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一)關於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根據兩辦《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在司法考試製度確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增加了初次擔任法律顧問和仲裁員(法律類),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關於報名專業學歷條件。《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兩辦《意見》,明確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學歷條件為:“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三)關於考試方式方法。在繼續堅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在考試方式方法上進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電腦化考試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電腦化考試的方式,為推廣電腦化考試提供依據。二是採取兩部分考試的方式。為進一步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綜合考查應試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有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同時,為充分發揮兩部分考試的選拔功能,減輕考生復習備考壓力,明確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四)關於特殊政策問題。《實施辦法》在附則部分就有關特殊問題進行了規定。一是妥善處理已入學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人員的報名專業學歷條件問題。對《實施辦法》施行以前已入學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仍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報名專業學歷條件執行,以充分考慮社會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訴求及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對不同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二是在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繼續實施放寬政策。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等方面的要求,《實施辦法》明確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三是規定港澳臺居民及現役軍人的考試政策。明確港澳地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實施辦法》,不再單獨為港澳臺考生制定考試實施辦法。同時,考慮到軍隊系統考生的構成現狀和軍隊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需要,在《實施辦法》中規定,現役軍人報考辦法由司法部商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另行規定。四是延續司法考試相關工作做法。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其他政策規定,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後,在年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中公佈。

[責任編輯: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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