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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18-01-05 10:07:00
來源: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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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提高外資品質,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現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産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四)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以下規定範圍的經營活動:

  1.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

  三、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進行申報並如實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利潤分配企業經適當審核後認為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四、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經稅務部門後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除屬於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五、境外投資者按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六、地市(含)以上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中,對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目錄範圍存在疑問的,可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出具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七、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八、境外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

  九、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本通知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2017年12月21日

 

[責任編輯:郜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