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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臺灣同胞回大陸辦理喪葬問題的通知(1988.03.16)

2005-06-11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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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6日民政部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

  自臺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回大陸探親以來,回大陸探親的臺胞日漸增多。他們中間,有的要求祭掃和修復祖墓,有的提出購買墓地,有的詢問回大陸安葬骨灰或遺體等喪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4年5月28 日聯合下發的《關於華僑去世後回國安葬問題的通知》〔民(1984)民20號)〕和1984年7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華僑修復祖墓問題的通知》〔〈84〉僑政會字第042號 〕中,已經對臺胞回大陸安葬骨灰和修復祖墓的問題作過規定,這些規定仍然有效。對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經徵得中央對臺辦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臺胞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要求祭掃祖墓,凡能搜尋到的,一般應允許祭掃;已經平毀的,可視具體情況加以解釋。對祭掃和修復祖墓要加強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佔用耕地或在國家規定保護的範圍內修墳造墓,要注意防止墳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臺胞提出政策允許範圍以外的要求,應耐心説服,講明道理,勸告制止,不要簡單從事。

  二、臺胞去世後,其親屬要求回大陸安葬,一般只允許安葬骨灰。要求將遺體運回大陸安葬的,須由其親屬報請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依當地有關規定從嚴審批,批准後還須經海關衛生檢疫合格。安葬地點由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當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內;沒有公墓的,可在當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埋葬。

  三、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去世的臺胞,如死者生前或其親屬要求在大陸安葬,應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如其親屬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大陸以外安葬,一般應予同意,殯葬管理部門要提供方便,做到熱情服務,收費合理。對患急性傳染病去世或高度腐敗的遺體,須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為滿足臺胞落葉歸根的願望,臺胞較多的地方可根據需要,選擇荒山荒地興辦為臺胞服務的骨灰公墓。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許向臺胞出售或預售骨灰墓穴。收費標準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優待。

  五、臺胞在大陸的喪葬事宜,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應與對臺部門協商,共同研究確定。

  附一: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摘錄)

  (〔83〕衛防字第5號)

  第九條 屍體、棺柩的有關規定。

  一、移運前應當出示死亡診斷證明書;

  二、屍體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三、棺柩封閉嚴格,無腐敗液體滲出,無臭味散出;

  四、經上述檢查後認為滿意者,簽發進出境屍體棺柩移運許可證後,方準移運。

  附二:海關總署關於對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號1984年6月25日)

  廣東分署,各海關、分關:

  關於對屍體、棺樞和骨灰進出境的管理問題,原有一些規定,有的已經不適應現在的情況。為此,現根據衛生部(83)衛防字第5 號通知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規定如下:對進出境的屍體、棺柩,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進出境屍體棺柩移運許可證放行。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骨灰進出口,如無異常情況,可逕予放行。

  本通知執行後,原外貿部海關總署(58)關行殷字第986號指示附件(一)關於對靈柩、骨灰管理的規定即予廢止。


(來源:中華海外聯誼會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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