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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臺灣籍嫌疑人押解回大陸審判的網路詐騙案列入最高檢指導性案例

2020-04-09 12:1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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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召開主題為“嚴厲打擊網路犯罪,共同防控網路風險”的發佈會。(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台灣網4月9日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佈消息,最高檢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首例從境外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網路詐騙案在列,涉案金額達2300余萬元。

   案例資料顯示,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凱閔等52人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肯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網路詐騙的犯罪集團。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過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負責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對大陸居民的手機和電話進行語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內容為“有快遞未簽收,經查詢還有護照簽證即將過期,將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資訊可能遭洩露”。當被害人按照語音內容操作後,電話會自動接通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的一線話務員。一線話務員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為由,在被害人不挂斷電話時,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局辦案人員的二線話務員。二線話務員向被害人謊稱“因洩露的個人資訊被用於犯罪活動,需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欺騙被害人轉賬、匯款至指定賬戶。如果被害人對二線話務員的説法仍有懷疑,二線話務員會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話務員繼續實施詐騙。至案發,張凱閔等被告人通過上述詐騙手段騙取7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300余萬元。

  由於本案被害每人平均是中國大陸居民,根據屬地管轄優先原則,2016年4月,肯亞將76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陸居民32人,臺灣地區居民44人)遣返中國大陸。隨後,11名曾在印度尼西亞參與張凱閔團夥實施電信詐騙,未赴肯亞繼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陸續被緝捕到案。至此,張凱閔案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凱閔等5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參加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詐騙被害人錢財,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28人係主犯,22人係從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情節並結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張凱閔等50人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張凱閔等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18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表示,這是我國首例從境外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網路詐騙案。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證據和龐雜的電子數據。該案指導意義在於四個方面:一是對境外證據應著重審查合法性。二是對電子數據應重點審查客觀性。三是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審查認定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事實。四是有明顯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組織,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台灣網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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