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官制變化看宋代制度文明
原標題:從官制變化看宋代制度文明
近年來,諸多研究從政治、經濟、文化等角度揭示了宋代文明達到的高度,但從官制角度討論宋代文明的還比較少。筆者認為,複雜的官僚制度是宋代文明高度發展的表現之一,同時也為宋代文明的發展提供了制度環境。由於北宋前期實行官、職、差遣分離制度,導致其往往被貼上“紊亂”等標簽。但是如果理順北宋官制的由來,深入了解北宋前期官僚等級制度的實際運作,我們的誤解自然會消除,同時多角度分析宋代官制的特色,也有利於增進我們對宋代文明的理解。
在中國古代,臨時設使是經常現象,作為一種固定制度的使職差遣盛行,僅存于唐後期至北宋前期。一般認為,唐代使職差遣盛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同時也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的需要(陳仲安:《論唐代的使職差遣制度》,《武漢大學學報》1963年第1期)。
轉換觀察視角可發現,廣泛設置使職以適應新變化,只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元豐改制終止了使職差遣制度,代之以新的機構和職官設置,可以六部變化為例説明其變化邏輯。唐後期至北宋前期,由於使職差遣的盛行,六部體制趨於瓦解,這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因為六部體制不適應新形勢。元豐改制後,雖然六部體制恢復了,但這時的六部和唐前期的六部差別非常大。比如,吏部下設七司,和唐前期吏部設四司不同。這説明,機構和新形勢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改變機構設置來解決。使職在設置之初有靈活性,便於皇帝或朝廷操控,後來大部分使職固定化,隨著官僚管理制度中資序的發展,無論是職能還是任職人員,使職和固定機構的職事官差別不大。那麼,北宋前期為何還要實行使職差遣制度,唯一的解釋就是“宋承唐制”了。
進一步探討北宋前期使職差遣盛行的制度背景,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的發現和研究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線索。《天聖令》由兩部分構成,“宋令”是“因舊文以新制參定”,此後還附有宋代並不行用的“唐令”。天寶以降,唐代律令有雙重特性:一方面,律令中有很多不適應社會劇烈變化的內容,相關律令條文實際已被罷廢,但依然附錄在正式令文中;另一方面,還有律令小幅修改後仍發揮作用。唐代律令的這一特性,給唐後期至北宋前期官制帶來全方位的影響。
《天聖令》中與官制研究密切相關的《官品令》《職員令》沒能保存下來,不過我們可據其他令文以及相關史料推測其特點,並可以看出唐代的《職員令》《官品令》不少內容在唐後期至北宋前期還是發揮作用的,兩者對朝廷機構的設置以及職官的員數、品級、職能均有詳細規定,如果大幅度改變機構及職官設置需要大改令文,這一做法在當時是不允許的。唐代律令的二重屬性決定了在面對政治、經濟、社會劇烈變動時,機構和職事官不適應新形勢,不能通過改變機構和新設職事官來適應新形勢,只能另外設置使職。
宋神宗元豐年間改革官制,廢除使職差遣制度,重新設置政府機構和職官,新的機構和職官完全突破了唐令的限制。比如,樞密院不再是使職機構,而是律令內的正式機構;樞密院的主要職官在北宋前期都沒有官品,改制後則有了官品。與機構、職官改革幾乎同時,宋朝的律令體系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元豐七年(1084年)三月,新的敕令格式修成並頒行天下。不少唐代令文仍會打散出現在元豐之後的法令條文中,但此時的宋令已完全突破唐令的限制,可以大幅修改唐代令文,也可以在唐令之外新擬條目,具有宋代特色的宋令正式形成。部分發揮作用的唐朝令文和使職差遣制度是一對孿生兄弟,改革政府機構和職官設置,廢除使職差遣,意味著唐朝《官品令》《職員令》等相關令文已徹底失效,伴隨著官制改革,律令制度必然要跟著變化。
北宋前期官制的上述特點可用新舊疊加來描述,“舊”指的是部分沿襲唐代律令內容,北宋前期官品基本同於唐開元二十五年官品,《職員令》對機構設置的規定也保留著。“新”是指北宋前期存在大量使職,這些使職都沒有官品;部分使職和職名逐漸品官化,和有官品的職事官共同構成北宋前期的等級序列。
新舊疊加這一特點對理解此時期官僚等級制度非常重要。分析北宋前期官制,都會提到“官、職、差遣”,“至於官人授受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差遣以治內外之事”(《文獻通考·職官考一》)。“官”是唐代的職事官,在宋代為本官階。按“官以寓祿秩、敘位著”的説法,似乎官員的等級都是由本官階來決定,實際並非如此,決定官僚等級的是官、職、差遣的組合,而不是單獨的本官階。康定二年定百官朝服,《官品令》所載為有官品的職官,《閤門儀制》中是沒官品的。比如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除了《官品令》中所載一品、二品職官外,還包括兩府大臣、使相以及宣徽使等,這些職官沒有官品,但在《閤門儀制》中“並在東宮三司之上”,故而可以比照一品、二品職官擬定朝服。禮院上奏多次提及“品位職事”一詞,品位職事同時包括《官品令》和《閤門儀制》中的職官,亦即律令職官和律令外職官。律令職官沿襲唐舊制,律令外職官的範圍則較寬泛,並不是所有律令外職官都會納入常見的官僚等級制度序列。
納入等級序列的職官,與五代北宋前期流行的職官分類有關。《宋史·職官志一》雲:“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文武官、內職、軍職是並列的三類職官,這個分類始於五代後唐,廣泛存在於北宋前期。“文武官”又可稱作外朝文武官,包括有官品的職事官,宰相和御史臺機構沒有官品的職官,以及武官高階、幕職官等。內職又可稱內朝官,這些官員一般不在朝廷外殿(文德殿、大慶殿)行禮序班。軍職由三衙職官、御前忠佐司和藩方馬步軍職官構成。
北宋前期重要的官僚等級制度俸祿、合班、恩蔭等,都和品官有關。品官既包括有官品的律令職官,也包括通過比品、視品的方式獲得準官品的律令外職官。比如在合班之制中,既有用作本官階的三省六部職事官,也有宰相、樞密使、三司使、翰林學士等差遣,以及館閣學士等職名,合班之制中的職官都是品官。按照官、職、差遣的分類去觀察,合班之制自然看似“紊亂”,但品官本身是有規律可循的。品官中的官、職、差遣,每個構成部分發揮的作用不一樣。本官階與日常考課掛鉤,能穩定官僚隊伍,大多數普通官員都是通過積累資歷向上升遷的。階官很容易因濫授而貶值,如隋唐時期的勳官和散官,後來都因濫授而貶值。北宋前期本官階沒有大幅貶值,這與品官的綜合構成有關,由於激勵官員的手段很多,不需要通過大幅提升本官階來達到這一目的。本官階的遷轉路徑不是單線的,一般進士出身可越級遷轉,無出身則逐級遷轉,這保障了科舉出身的官員在官僚體制中佔有絕對優勢。另外,帶職以及出任要重差遣,本官階升得更快,這便於有才能的官員脫穎而出。北宋前期差遣分品官差遣和無品差遣,品官差遣與官員的具體職掌有關,同時和用以優待文士的“職”一樣,能提高官員的地位。
這些看似複雜的制度設計可實現如下目標:
第一,維持穩定的政治社會秩序。三類職官的區分,蘊含著防弊的考慮,將事任和人員分為三類,切割權力,防止任何一方權力擴張危害社會穩定。軍職是單獨的一類職官,這既意味著對軍隊的重視,同時也阻止軍人干預國家大政方針。內職起初都是與皇帝關係親密的職官,是皇帝加強君權的重要依靠力量,君權的鞏固有利於國家走出晚唐、五代軍閥割據局面,重建穩定的社會秩序。
第二,官、職、差遣的組合,既維繫官僚等級制度的正常運轉,也能調動不同類型官員的積極性。本官階平穩升遷,保證官僚隊伍的穩定,有利於大多數官員;職名照顧了有文才、有能力的官員以及從高層退下來的特殊身份官員;差遣則讓行政能力強的官員充當要任。通過把本官階、職名、差遣納入“品官”綜合系統,多方面調動不同人才的積極性。這種官制和當時複雜多元的社會相適應,有利於各類人才的選用和提拔。
第三,制度鼓勵在京官員和地方任職官員的雙向流動。北宋前期,官員的第一任差遣是在地方擔任幕職州縣官,或者出任管理倉庫等經濟事務的監當官,這使得絕大多數官員都有基層任職經歷。類似舉措能保證在京官員在執政過程中,制定或推行相對符合地方實際的政策。同時,中央高官也可到地方任職,帶職能讓官員保留高官身份。在差遣高下調整的同時,官員的身份基本穩定,讓中央官克服排斥出任地方官的心理障礙,中央和地方的資訊交流頻繁暢通。
總之,從唐後期到北宋前期,官僚制度變化是緩慢進行的,人為設計的劇烈制度改革相對較少。在此過程中,經過多輪興利除弊的細微制度調整,好的做法和經驗得以保留。各項官制設置是多種社會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經過反覆博弈,執行的制度能實現各個群體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多種激勵措施讓各類有才能的官員快速成長,同時中央官和地方官有暢通的交換機制。宋代文明發達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官僚制度設計既是文明本身的體現,也為文明發展提供了制度環境,維持了社會的穩定。
(作者:陳文龍,係華中科技大學語言文化係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