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承恩親自授權發佈?曹雪芹送紅包?名著版權引爭議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5月10日電(袁秀月)最近,經典名著《西遊記》《紅樓夢》又在網上引起熱議,這次是因為版權。
有網友爆料,網文平臺“起點中文網”將《西遊記》標注為由吳承恩授權其製作發行,並標有“簽約”“VIP”等標簽。還有網友稱,在網上閱讀《紅樓夢》被作者曹雪芹邀請付費。
此事迅速在網上引起爭議。那麼,經典名著的版權如何劃分?在網上付費閱讀經典名著合理嗎?
《西遊記》獲吳承恩授權?閱文回應
近日,有網友在網上曬圖,閱讀《紅樓夢》時,網文平臺頁面顯示,作者曹雪芹贈送紅包,並邀請其購買付費章節。網友紛紛留言,還有網友調侃,這是從《紅樓夢》變成《聊齋》。
此外,還有網友爆料,起點中文網將《西遊記》標注為由作者吳承恩授權其製作發行,並標示“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字樣,而另一頁面上還帶有“簽約”“VIP”等標簽。
5月9日,針對以上爭議,閱文官方微博做出回應。回應稱,《西遊記》等作品中標有“簽約”和“授權發佈”的字樣,是指起點中文網和內容提供商(CP)的簽約,並取得其正規授權,作品中標有“VIP”指的是收費産品,以確保出版內容頻道和原創內容頻道標注的一致性。2017年,為更準確地表達作品標注的資訊,已對系統優化,均增加了“第三方內容提供商授權”的字樣。
在評論區中,閱文方面還補充稱,網上流傳的圖片都是2017年前的截圖。作品上架時,産品首頁頁面顯示不完整,未將“某某出版社授權起點中文網電子版”全文展示。同時作品上架時,後台機器自動抓取了吳承恩的作家名,引發了誤解。2017年收到誤解反饋後,産品就立即做了優化。
也有網友質疑,起點中文網上無法搜到《西遊記》等傳統讀本,顯示頁面不存在或已刪除。閱文對此回應,不同作品的分發策略不同,在起點讀書APP上仍可閱讀該作品。
大多經典名著網上閱讀需付費
中新網在起點中文網網頁端搜索吳承恩所著的《西遊記》,確實沒有看到相關內容,而搜索《紅樓夢》,則顯示頁面無法訪問。而在起點讀書APP上,還能閱讀這兩本書。版權頁面顯示,由第三方公司授權閱文進行製作與發行。
在起點中文網網頁端搜索其他的經典名著,如《三國演義》《水滸傳》《巴黎聖母院》等,還能看到相關的版本,不過只有前幾個章節可以免費閱讀,其他章節是VIP章節,需要訂閱後才能閱讀。其中,《三國演義》(經典譯林)全部訂閱需要1799個起點幣,1元錢可購買100個起點幣。
中新網注意到,不止起點中文網,不少網文平臺和讀書APP的經典名著都需要是VIP或者付費才能閱讀,還有的平臺則提供收費和免費兩個版本。
對此,有網友發出疑問,經典名著不是公共版權嗎,為什麼要收費?也有人認為,電子書和出版社出版的實體書不一樣,實體書大部分是為了書本身的成本付費,而電子書就是一堆數據。
第三方律師:標示“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字樣不合適
針對以上問題,中新網採訪了第三方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王玲律師。王律師介紹,公民作品的發表權以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作為智慧財産權的一種,具有時間性。也就是説,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是有期限的,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後,將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印刷成冊出版、錄入網路平臺上供讀者閱讀,以及拍攝成影視劇的行為均不構成侵權,並且可以獲得一定收益。
王律師表示,一般情形,如果在權利保護期內的作品,該作品作者通過簽約、授權等形式將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網文平臺,那麼,網文平臺即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其標示“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字樣是無可厚非的。
但網文平臺對已過保護期的古典名著標示“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字樣是不合適的,因為本身這些古典名著已經進入到公有領域,任何人在不侵害作者著作人身權的情況下都可以進行使用,所以不存在“網文平臺擁有版權”這一説法。
其次,網文平臺一般只是將古典名著全文錄入平臺系統供讀者閱讀,並沒有對作品本身進行解讀、註釋或者點評等,因而並沒有形成新的演繹作品,所以也不存在就演繹作品享有版權的問題。所以網文平臺標示“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字樣是不合適的。
經典名著閱讀收費合理嗎?
至於收費問題,王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説是可以的。因為網文平臺提供閱讀服務本身也會産生一定的運營成本,如對文本進行錄入、編輯甚至勘誤等,其提供閱讀服務的行為與將古典名著印刷出版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向讀者提供閱讀服務,只是提供介質不同而已。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運營平臺對古典名著收取的閱讀費的性質不是該古典名著的版權費,如前所述,該古典名著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不存在版權費這一説法了。但從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王律師認為,像《紅樓夢》《西遊記》這類屬於中華名族文化瑰寶的古典名著,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傳承與發揚,而不是利用法律手段去攫取利益。這也符合《著作權法》中規定權利保護期限的立法本意。(完)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