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手稿交易背後:物權和著作權分離引糾紛
二十多年來,中國名人手稿的市場價格如火箭般躥升,涉及手稿權屬的一場場官司也隨之而來。在歷史原因的影響下,許多名人對自己的手稿不能持有和支配,在著作權與物權分離的時候,勢必産生各種法律爭端。在各種權利錯綜交織的情況下,手稿之爭如何區處,成為擺在司法實踐面前的一大難題。
見字如面,問君安
《方圓》雜誌記者 靖力
10月24日,著名物理學家愛因斯坦的兩張手寫字條在耶路撒冷拍賣會上,以156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035萬元)的高價賣出。字條寫于1922年,僅有寥寥數語。
名人手稿交易背後:物權和著作權分離引糾紛
兩張字條的持有者説,當時愛因斯坦正在日本巡迴演講,他們的祖輩、一位日本郵遞員給愛因斯坦送信,愛因斯坦因為沒有零錢給小費,便用德文寫了兩張字條,一張字條上寫道“相比于追名逐利、不得安寧的日子,平靜而樸素的生活帶來的快樂更多”,另一張寫道“有志者事竟成”。恐怕他自己也沒想到,這兩張字條在95年後被拍出了上千萬元的價格。
近年來,國內外的名人手稿屢屢在各大拍賣會上拍出天價。2014年1月,中國文學家茅盾的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説》在南京經典拍賣公司的拍賣會上,以1200余萬元的高價拍出,創造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
手稿拍賣越來越呈現“天價”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手稿權屬爭端的頻頻出現也就可以理解了。
名人手稿的多重價值
“名人手稿,首先要考量的是作者的‘名氣’,即在相關領域所具有的歷史文化地位,其次是看手稿原作在史料、文獻、學術、書法等方面的價值。此外,存量越少的作品珍稀度更高。”南京經典拍賣公司總經理葛亞平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周林表示,在現代漢語中,手稿指的是“親手寫成的底稿”。根據不同的書寫內容,手稿分為小説手稿、論文手稿、信札手稿、音樂手稿等。
“作為文物或藝術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規定的。例如,在《文物保護法》列舉的受保護的文物中就包括了手稿。其第2條明確規定:下列文物……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受國家保護。”周林説。
據記者調查,近年來,以往長年不受重視的名人手稿一躍成為收藏界的搶手貨,包括中國嘉德、北京匡時、上海朵雲軒等各大拍賣公司,紛紛推出名人手稿專場,成交價格也隨之一路飆升。有媒體統計,名人手稿的拍賣成交價格近5年平均每年的漲幅均高達30%以上。
中國最早的名人手稿拍賣出現在1994年,一冊徐悲鴻的信札估價10萬元,最終流拍。而如今,名人手稿動輒數百萬元的價格人們也趨之若鶩。
國外拍賣市場更甚,1987年美國紐約蘇富比拍賣會上,愛因斯坦給美國前總統羅斯福關於原子彈的信件,拍出了22萬美元;1991年在倫敦佳士得拍賣會上,哥倫布描寫發現美洲大陸的信拍出了44萬美元;2002年,美國林肯總統最後一次演講的手稿以308.6萬美元拍出,創造了美國總統手稿資料的最高拍賣價格。
名人手稿的價值緣自名人效應,更來自其歷史價值。比如,清末官員紹彝寫給其弟的七封信札,證實了當年清朝末代皇帝溥儀主動派人籠絡孫中山的歷史真相,而不是人們認為的孫中山“主動拜會清廷”;孫中山臨終前後,其女婿戴恩賽寫給妻子孫婉的信,不但介紹了孫中山的病逝經過及喪事處理細節,而且見證了孫中山留下遺囑。手稿的歷史價值可見一斑。
除了歷史價值,手稿的價值還包括文學價值和藝術價值。茅盾的“天價”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説》便是茅盾于1958年所寫的對當時一些短篇小説的見解和評論,既體現了茅盾本人的文學觀點,也讓人側面了解了當時中國短篇小説的發展情況。而這份手稿也被法院認定為具有書法價值,“手稿係茅盾先生用毛筆書寫,其文字風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現了瘦金體楷書書體的魅力,文字外觀具有一定的美感與獨創性,故手稿既是文學作品也是書法作品”。
名人手稿交易背後:物權和著作權分離引糾紛
交易背後的諸多爭議
價格瘋漲之際,名人手稿的拍賣爭議也在不斷增多。
2013年5月,中貿聖佳拍賣公司宣佈將錢鐘書、楊絳及其女兒錢媛所寫書信進行拍賣,楊絳以涉嫌侵害著作權和隱私權為由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拍賣公司侵犯了錢鐘書、楊絳等三人的隱私權。
而同年南京經典拍賣公司拍出的茅盾“天價手稿”則引來一場複雜的官司。在茅盾手稿拍出後,茅盾後人質疑手稿來源的合法性,以及認為拍賣公司對內容的展出行為侵害了著作權,將南京經典拍賣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又牽出賣家是否虛假拍賣的爭議。至今,案件仍在二審程式中。
2013年12月2日,作家遲子建發表微博稱,不知為何,自己的手稿出現在了一家網站的拍賣網頁中。“上午接到夢遙女士短信,告知孔夫子舊書網有關於我1995年一篇創作談手稿的拍賣。當時稿子是應《中國文學》之約寫的,拍賣的是稿簽連同5頁手寫稿,昨晚出價到1200元。如果雜誌社都這麼幹,像我和王安憶這樣用電腦較晚,大部分以手寫稿為主的作家,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7年8月3日,北京市考古學會會長、文物專家齊心也發現,自己多年前的手稿竟然被人放到孔夫子舊書網上售賣。“作為平臺,對所出售商品的來源應該有審核,不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拍賣我一個字一個字寫出來的手稿。”齊心稱,此事已對自身名譽産生影響。
遲子建與齊心的態度表明,由於種種原因,許多名人對自己的手稿不能持有和支配,在著作權與物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務必會産生各種法律糾紛,更不要提部分書信手稿還涉及個人隱私。手稿之爭成為擺在司法實踐面前的一大難題。
權利的紛爭
1992年發佈的《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第9條明文規定,作品出版以後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外,一般原稿保存兩三年後即退還作者,並辦理清退手續。根據該法規,除約定外,手稿的物權應是原作者享有。
但是,一方面該法規出臺較晚,當下拍出高價的大量手稿都是建國初期一些名人,甚至民國時期的名人所寫,那個時期手稿管理較為混亂,許多雜誌社並不重視手稿的價值,有的放入檔案室,有的直接丟棄,鮮有返還原作者的。另一方面,由於時局動蕩等歷史原因,手稿在戰亂等事件中遺失實屬常見。
因此,當下流通的高價手稿通常是物權和著作權分離的狀態。
此外,書信等手稿還有其特殊性。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副教授董美根表示,書信是一方寫給另一方的文字作品,一般來説,著作權是寫信方的,而物權是收信方的。這是一種權利天然分離的情況。收信方在行使物權時,應尊重該物上的在先著作權,即物權行使受到在先著作權的限制。
“手稿上附著的各種權利非常複雜,解決手稿之爭,最重要的就是厘清手稿上附著的各種權利,然後物權歸物權、著作權歸著作權、人身權歸人身權。”周林表示。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于國富認為,可以通過一句話來簡單理解物權和著作權的分離。“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權法上是該‘作品載體’的主人,但是,他卻不是該‘作品’的主人”。也就是説,對“作品載體”進行處分,比如對手稿這個物品進行買賣、運輸等,是物權人的權利,而對手稿的內容進行發表、出版等,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覽權是歸所有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這一條規定中,確定了‘權不隨物轉’的原則,即物權和著作權分離,美術作品物權所有人不一定同時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術作品。‘權不隨物轉’原則同樣適用於手稿。”周林表示。
于國富也表示,“除了享有作品的展覽權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無權代行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權權利”。
名人手稿交易背後:物權和著作權分離引糾紛
手稿進入市場前應該“做足功課”
除了手稿上物權與著作權的爭議,手稿的內容,特別是名人信札的內容,有可能涉及有關當事人的個人或相關親友的隱私或者名譽,公開拍賣勢必將有關當事人的隱私公之於眾。因此,有關當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內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關人的名譽而提出取消拍賣,甚至要求追究拍賣企業侵犯其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目前,我國尚無具體的法律條文對此類行為作出具體限定。解決該衝突的原則是,手稿涉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以保護人格權優先。”周林説。
比如,在楊絳訴中貿聖佳拍賣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就支援了楊絳關於侵害隱私權的主張。一審後,敗訴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原判。
“按照《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可以理解為,物權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覽權外,其他著作權應由著作權人行使。在一般情況下,因手稿脫離著作權人控制,應視為已發表,印製圖錄以及拍賣手稿,不存在侵害作者發表權問題;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脫離寫信人後,信的內容只傳達到收信人,尚不構成發表。因此,拍賣信札手稿時,除涉及複製權外,還有可能涉及發表權,需要格外注意。”周林説。
北京律師協會法律專家、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特邀委員邱寶昌指出,拍賣公司在對涉及名人著作權、隱私權的信札手稿等拍品進行公開宣傳的處理時,必須“做足功課”,對相關矛盾要進行避免。
邱寶昌認為,及時做好和家屬的溝通非常重要。“有時候,對方在意的不是複製,是大量複製所侵犯的隱私和名譽”。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呂潔則認為,作家、出版社兩大群體也應當根據《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長期保護手稿的意識”。以遲子建手稿被拍一事為例,“她所投稿的這家雜誌社早已停刊。許多雜誌社倒閉後,把手稿都當作廢品處理了,有些人有意識地從一些廢品回收站找名人手稿、書信等,甚至形成‘産業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