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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頭區支援臺青臺商創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2019-07-25 13:15: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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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頭區支援臺青臺商創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暫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逐步讓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興業、就業就學、生活居住等方面,均能享受和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現結合洞頭區實際,重點在宜創業、宜見習、宜交流、宜生活等方面,為來洞頭臺胞制定若干優惠政策規定。
 
  一、宜創業方面
 
  第一條 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涉臺企業和臺灣青年在洞頭投資參與國家級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海峽兩岸(溫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建設等,以及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農業招商引資項目、鄉村振興項目、鄉村旅遊及特色街區等項目建設,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區委臺辦、區發改局)
 
  第二條 鼓勵臺灣青年(年齡在18—45周歲,下同)來洞頭創業就業。對“首來族”給予前三個月每月補助1000元,並按規定給予落地接待;對首次在洞頭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納稅3個月(含3個月)、本人在洞頭居住60天以上的,經認定,可領取每戶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責任單位:區委臺辦、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
 
  第三條 對機構或團體累計引進臺灣青年創業企業10家(含10家)、吸引臺灣青年20人(含20人),且持續經營滿3個月以上的,給予該機構或團體按每家5000元的標準實施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委臺辦、區市場監管局)
 
  第四條 加強臺青創業基地建設。鼓勵臺灣青年創業,在洞頭註冊的臺青企業,統一安排臺青創業孵化空間。(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五條 對在洞頭落地的臺灣青年個人創客項目,提供3年10㎡以內的免費辦公場所,對團隊項目提供3年100㎡以內的免費辦公場地。(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六條 給予臺灣青年創業貸款貼息補助。臺灣青年申請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貸款的,可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財政貼息補助,提供貼息最長不超過3年。設立“臺胞青年創業築夢擔保基金”,對符合條件的臺胞青年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七條 鼓勵和支援臺灣企業和臺灣青年在洞頭獨資或全資投資的民宿等旅遊産業,被評為省級白金宿、金宿、銀宿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2萬元;評為市級特色民宿的,予以一次性獎勵15萬元;根據洞頭漁家樂民宿標準被評為五星、四星、三星民宿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2萬元、8萬元、5萬元。(責任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第八條 鼓勵臺灣企業、臺灣青年在洞頭獨資或全資開設形象門店,按門店面積每月15元/㎡予以補助,年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
 
  第九條 對在洞頭設立實體店經行銷售臺灣特色農産品,年度銷售額 5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銷售額的1%給予補助,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對羊棲菜、紫菜等洞頭特色農産品進行深加工開發的,具體政策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區經信局、區農業農村局)
 
  第十條 加快對臺小額貿易平臺及市場建設。(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一)對開展對臺小額貿易通航運營滿一年,一年內載貨物進靠港區10次以上(首年5次以上)的航運企業每航次給予2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經批准設立的對臺保稅倉庫企業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獎勵30萬元,並按項目建設投入資金(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新批准的臺商或區內企業投資建設臺灣商品市場的,按項目建設經費(不含土地費用)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對臺進出口貿易業務。(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一)對採取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臺灣高新、機電、漁農産品,按0.1元/美元給予獎勵。其他臺灣進口商品,按0.05元/美元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企業年對臺小額貿易進口首次達1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三)海運快件5萬件以上或年收發跨境電商直購進出口貨物,給予1000元/櫃報關補貼、1500元/櫃物流補助,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出口獎勵按照現有政策兌現。
 
  第十二條 發展臺灣總部經濟參照《關於印發洞頭區扶持村莊經濟總部發展暫行規定的通知》(洞政發〔2019〕17號)執行。
 
  二、宜見習方面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援臺灣高校畢業生來洞頭就業見習和實訓(實習)。對政府組織的臺籍大學生來洞頭實習活動,給予實習人員原則上每人每月1000元的實習補貼。並承擔實習期間必要的食宿交通、在洞頭期間的綜合商業保險費用及考察、參觀等活動經費。企業建立的實訓(見習)基地招收臺籍青年的參照洞頭區就業創業政策標準給予見習基地補貼和實訓生活補貼。(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
 
  第十四條 畢業2年內的臺籍大學生到洞頭非公企業就業,可參照洞頭現有政策享受就業補貼,補貼標準提標到150%執行,其他臺灣青年參照現有專科學歷的標準。(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
 
  第十五條 將臺灣青年納入洞頭區“三年百名”中高層次人才招引範圍。取得國家教育部學歷學位認可的臺灣青年,並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簡章規定的,可以參加“三年百名”中高層次人才招聘考試。招錄的人才如是衛生領域的,經考核後可納入事業編制報備員額管理,其他人員按“政府僱員”方式聘用,採用績效年薪制。招錄人員給予視同大陸“985”“211”同等學歷安家(購房)補助。(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加快推進兩岸同心小鎮建設。支援臺灣青年參與同心小鎮基層管理,採取“政府僱員”聘用方式,根據洞頭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專門設置“同心小鎮社區主任助理”“兩岸同心村執行長”“臺灣地區投資專員”“臺灣事務顧問”等面向臺灣地區定向崗位招引臺灣青年,建設兩岸社會融合新模式。相關崗位需求和條件,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年梳理匯總一次。(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
 
  第十七條 臺灣青年子女在洞頭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享受與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入學的同等待遇,擇優安置在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臺灣青年在洞頭期間享受免費乘坐公交車,區屬景區門票免費的福利;區相關部門協助在洞頭的臺灣青年辦理開通公共自行車等手續。(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文廣旅體局)
 
  三、宜交流方面
 
  第十八條 對邀請臺灣社團、宗親、鄉里長等組團來洞頭開展交流活動的大陸或臺灣民間機構、社會團體,視交流團規模、交流成效,給予每次3-5萬元的經費補助。(責任單位:區委臺辦)
 
  第十九條 對各民間機構、社會團體等組團赴臺開展交流活動的,視交流規模、交流成效,給予每次3-5萬元的經費補助。(責任單位:區委臺辦)
 
  第二十條 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洞頭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和青少年交流活動,對區委臺辦立項的活動,給予主辦單位3-5萬元以內的補助。(責任單位:區委臺辦、區教育局)
 
  四、宜生活方面
 
  第二十一條 實施臺灣人才住房保障工程。建設臺青社區,專項解決在洞頭企業工作的高層次臺灣青年人才和其他臺灣青年住房困難問題。未能安排入住臺青社區的臺灣青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國家承認學歷本科及以上的按照洞頭現有人才政策執行,專科畢業以下的專技人才(含專科和高中,且符合45歲以下,具有中級工或助理工程師以上)給予每月300元租房補貼。(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二條 臺胞在洞頭投資或就業,可以憑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營業執照或工作證明等相關文件直接在洞頭辦理購房手續,並享受臺胞在洞頭購房相關優惠政策。符合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臺胞,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房租,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區委臺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洞頭分中心)
 
  第二十三條 對在洞頭學習、就業、創業連續一年以上的臺籍青年,邀請其直系親屬來洞頭的(限定2人次),提供每兩年一次往返交通補助。(責任單位:區委臺辦)
 
  第二十四條 在洞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受本統籌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責任單位:醫療保障分局)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與“浙江76條”、“溫州90條”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屬於同類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再重復享受獎勵、補助;屬於不同類型的,按照相互補充,分別執行的原則執行。(責任單位:區委臺辦)
 
  第二十六條 區委臺辦成立臺青、臺商服務專班,為臺青、臺商實施最優的全程代辦服務。本規定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應作相應調整。本規定由區委臺辦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全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