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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南通】南通市出臺“50條措施” 深化通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9-02-15 11:39: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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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2月15日南通訊 近日,南通市委召開市委常委會,審定並通過《關於深化通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2月14日正式頒布實施。   

關於深化通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積極給予臺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與南通市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通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南通市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2018〕44號)有關要求,結合南通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通臺經貿合作 

  1.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投資南通市“3+3+N”産業(即高端紡織、船舶海工和電子資訊三大重點支柱産業;智慧裝備、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三大重點新興産業;以及符合産業發展導向、有利於發揮自身優勢的若干産業),享受與南通市企業同等待遇。鼓勵臺資企業向沿海地區集聚,向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等重點園區集聚,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2.臺灣同胞在市區總投資5億元以上(含5億元),固定資産(不含土地)投資不低於80%,設備投資不低於固定資産50%的新開工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一定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億元。臺灣同胞在市區投資3億美元以上(含3億美元)的鼓勵類外資製造業項目,或世界500強的臺資企業、全球行業排名前10名的龍頭臺資企業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的製造業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援。鼓勵臺灣同胞參與《南通市新一代資訊技術産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5)》,對臺灣同胞投資新一代資訊技術産業領域(主要指大數據、智慧晶片、新一代資訊通信、智慧裝備)的重大項目,採取“一企一議”、“一業一策”,並優先列入南通市重點項目計劃、優先保障用地用房需求,優先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同等享受南通市新一代資訊技術優惠政策。臺商從境內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3.支援臺灣同胞來南通市設立總部和研發、行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在投資、稅收等方面與南通企業享受同等支援政策。對市區獲江蘇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功能性機構認定的項目,在省財政獎勵基礎上再給予30%配套資金支援。鼓勵臺灣同胞在南通市中央創新區投資創投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研發機構,享受中央創新區相關政策支援。 

  4.鼓勵和支援南通市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融入南通市高品質發展。臺灣同胞在南通市市區設立的企業開展智慧化先進技術改造的,按相關規定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補助;被新認定為國家智慧製造試點示範、省級智慧工廠、省級智慧車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品質獎的給予100萬元獎勵,獲中國品質獎提名獎、省長品質獎、市長品質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南通市臺資企業同等適用市政府《關於推進市區産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通政發〔2018〕50號)《關於推動利用外資高品質發展的政策措施》(通政發〔2018〕5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5215”工業大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17〕157號)等各項投資和産業扶持政策,按照南通市政策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積極協助南通市臺資企業參加省“紫峰獎”(臺資企業)等評選活動,協助申報省級各項産業扶持政策。 

  5.註冊在南通市的臺資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認定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6.支援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南通市註冊的符合條件的獨立法人,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南通市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辦〔2018〕1號)相關規定,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南通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機構有償與南通市市區符合“3+3+N”産業導向的企業合作,提供研發科技成果和轉化技術的,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按企業實際支付合同開發費用的50%給予企業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支援南通市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各級成果轉化資金扶持。 

  7.支援和鼓勵臺資企業建設高水準研發機構,對市區新認定的國家、省製造業創新中心,按國家、省獎勵資金的1︰0.5給予配套;新認定的國家、省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獎勵80萬元、20萬元;經國家、省認定的企業研發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企業加速器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 

  8.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南通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南通市可參與項目建設的總包和分包。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南通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9.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南通市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人民幣或美元等作為註冊資本金。臺灣同胞可在南通市依法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臺資企業設立並購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臺資企業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單一窗口”,填寫“單一表格”,上傳“一套材料”,同時辦理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手續。在臺資企業註冊開辦、獲取施工許可、不動産交易登記等重點行政審批環節,最大限度給予精簡申報材料、縮短審批時限,給予證照辦理“3550”(即開辦企業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産登記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速度。 

  10.臺資企業與南通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土地政策。對臺灣同胞投資的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明確土地出讓底價時,與南通企業適用同等政策。經發改委、工信局認定的新興産業用地(海洋工程裝備、新能源、新材料、智慧裝備、節能環保、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等)可以以最低保護價確定出讓底價。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臺資企業用地成本。鼓勵臺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在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廠房改造,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1.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南通市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臺資企業電子商務服務示範基地、南通(臺灣)中小企業發展示範園、蘇臺兩岸産業合作園等涉臺經貿平臺建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2.鼓勵臺資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對參加南通市重點展會(廣交會、華交會除外)的市區企業單個展位費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參加南通市重點境外展會的國際交通費用、南通市統一組織的南通區域特裝費給予定額補助。臺灣知名會展機構註冊落戶南通市或設立分支機構,並在南通舉辦貿易型展會或國家級、國際性會議(論壇)的,給予落地機構相應資助。 

  13.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南通市鄉村振興戰略,落戶南通的臺資農業企業可與南通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業扶持政策,可享受農機購置補貼,龍頭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信貸支援、財政補貼、用地優先保障、有關規費減免等各項優惠政策。支援南通市臺資農業企業參加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和境外展銷活動,給予全額展位費補貼。 

  14.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在南通市設立分支機構,臺資銀行在南通市設立分支機構可按一事一議予以獎勵。鼓勵臺資來通設立保險法人公司、保險法人公司區域總部和客服中心、保險仲介機構等,支援臺資保險公司在南通市開發養老、健康服務産業。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南通市設立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南通市發起或參與設立資産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興金融組織,可與南通市企業享受同等稅收、扶持政策。支援通臺兩地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兩岸産業投資基金,推動兩地企業在先進製造業領域互補合作。 

  15.臺資銀行可與南通市有關銀行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南通市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支援具有跨境資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臺資企業總部開展外匯集中運營業務,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辦貿易融資。南通市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納入跨境人民幣優質可信企業名單,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 

  16.鼓勵南通市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登陸大陸資本市場,最高可獲250萬元獎勵。支援已在大陸上市的臺資企業開展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支援臺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各類債券。 

  17.南通市市區科技型中小臺資企業可對照相關條件申請“南通市區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資金”信貸支援,信貸利率原則上按同期基準利率執行。市區小微臺資企業可參與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享受“助保金池”提供的貸款業務,滿足融資需求。加快推動南通市保險機構開展臺資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18.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業務,由臺灣同胞在市區經營的集聚跨境電商企業10家以上(含10家)並初步形成産業鏈的平臺經營主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支援。幫助臺資企業通過“臺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 

  19.推進“單一窗口”標準版建設,南通市臺資企業進出口可採取無紙化方式申報,提升臺資企業在南通口岸通關便利化水準。對南通綜保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臺資企業實行“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可開展應用“先出區、後報關”、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和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等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 

  20.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在南通市創辦養老服務機構,與南通市境內投資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稅收優惠以及建設和運營補貼等財政支援待遇。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可按規定在南通市設立獨資醫療衛生機構。對於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也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21.南通市市區臺資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反補貼、美國337調查等貿易糾紛的應訴案件律師費,以及對進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調查申請並被商務部立案調查的案件律師費給予全額補助,同一案件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南通市市區臺資企業投保進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等險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22.建立利用臺資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南通市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和共用機制,協調解決利用臺資重大問題。完善南通市臺商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臺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對臺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 

  二、促進通臺人才交流與合作 

  23.支援在南通市工作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社部創業啟動支援計劃、高層次人才試點資助計劃,江蘇省“雙創計劃”、“雙創博士”等人才項目。鼓勵臺灣地區人才申報南通市“江海英才計劃”及各縣(市)區相關人才計劃,經評審通過,給予創業啟動資金、工作經費、生活津貼、購房補貼等相關扶持。被認定為南通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臺灣同胞同等享受“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務,憑卡享受醫療、子女入學等特定待遇。支援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南通市“張謇杯”傑出企業家、“三名”年度人物評選,符合《關於推動利用外資高品質發展的政策措施》(通政發〔2018〕56號)規定的臺灣地區高端人才可享受相關財政補貼、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等方面優惠政策。 

  24.臺灣地區頂尖人才領銜在南通市中央創新區與南通市高等研究院共建,研發、培養方向符合南通市産業轉型升級導向的研發機構(含研究生培養基地),共建研發機構可獨立註冊為南通市事業單位,按實際情況給予開辦費和三年建設運營費支援,對其新招聘的符合研究方向的高層次人才,可給予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支援。落戶中央創新區符合條件的臺灣人才可按《南通中央創新區人才安居實施辦法》(通創辦〔2018〕25號)享受優惠購房、優惠租房相關政策。 

  25.鼓勵臺灣地區人才和臺灣地區風創投機構參加南通市創新創業路演活動,對前景較好、品質較高的人才項目,積極給予創業投資扶持。 

  26.對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制、協議工資制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其實際薪酬發放水準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範圍。 

  27.支援臺資企業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援南通市博士後創新平臺吸納臺灣地區優秀博士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8.加強與臺灣地區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動與臺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互動交流,支援在通工作的臺灣地區各類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開展人才沙龍、組建專門協會等。支援南通企事業單位與臺灣地區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加強合作,圍繞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等,組建技術聯盟,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支援。 

  29.支援南通市各類高校積極吸納臺灣地區教師前來任教,研究制定臺灣地區教師聘用、教研成果認定和學校師資水準認定等方面的具體配套政策。受聘臺灣地區教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通臺灣地區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教學和科研計劃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三、支援臺胞在通就業創業實習學習 

  30.臺灣地區人員來南通市就業,可比照本市在校大學生或者失業人員享受相關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創業扶持政策。臺灣大中專畢業生入職南通養老服務機構,享受與南通市大中專畢業生同等入職獎勵、特殊崗位津貼等待遇。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地區學生、取得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臺灣地區居民及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地區學生,可依程式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南通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對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依程式通過公開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 

  31.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的臺灣地區大學生來南通市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接收企業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在大陸高校學習的臺灣地區在校生及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本地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32.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臺灣同胞可在南通市醫療機構申請註冊並執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援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臺灣地區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相關考試後在南通市執業。 

  33.南通市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其中在南通市可報考22項)、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其中在南通市可報考45項)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等級評價的,提供服務便利,在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臺灣地區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南通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南通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與在境內取得的業績成果一併提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34.支援南通市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與臺灣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臺灣地區高技能人才到南通市企業傳師帶徒;支援兩地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支援臺灣高技能人才參加海峽兩岸(江蘇)職業技能競賽,臺資企業開展技能比武和崗位練兵活動,可納入“百萬技能人才技能競賽崗位練兵活動”。 

  35.鼓勵和支援臺灣地區大學生來南通市見習。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認證且畢業後兩年內未就業,並在南通市辦理相關見習手續的給予見習生活補貼,並購買意外傷害險。積極組織“臺灣大學生南通實習營”活動,承擔參營大學生在通期間食宿及交通費用,給予適當實習補貼,並購買意外傷害險。 

  36.鼓勵南通市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臺灣地區學生,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通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加強對就讀臺生的學習幫扶、生活照顧及就業輔導。 

  四、擴大通臺社會文化交流 

  37.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文化遺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等工程,共同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組織藍印花布、沈繡、板鷂風箏、梅庵古琴、紅木雕刻等非遺和文創産品走進臺灣進行展覽展陳,參與臺灣文博會等大型活動,鼓勵南通非遺傳承人到臺灣交流研修;支援臺灣同胞在南通市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傳習活動,與南通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38.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南通市文化類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鼓勵通臺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通臺兩地文化創意産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共同開發文創産品;積極引進臺灣優秀文藝團體的高雅藝術精品演出,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支援話劇《張謇》、越劇《仁醫寸心》和《董小宛與冒辟疆》、如東雜技、如皋木偶戲、通州童子戲等赴臺灣演出。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南通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 

  39.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參與南通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南通的電影、電視劇製作。鼓勵南通市書法繪畫表演等藝術家和媒體記者赴臺灣開展文化交流和採訪活動;鼓勵臺灣媒體與南通市媒體在內容、渠道、資本等方面進行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流合作機制,開展聯合採訪、節目互換;積極邀請臺灣媒體來通開展攝影采風和集中採訪活動。 

  40.臺灣同胞在南通創辦文化設計創意、數字文化、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文化産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南通市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扶持;在通註冊的臺資文化企業,享受和南通文化企業同等文化産業政策。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開展文化産品進出口業務,鼓勵臺灣地區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南通市海峽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區(1895文化創意産業園)建設營運。鼓勵臺灣同胞參加南通文化創意設計大賽等各類文創賽事。 

  41.鼓勵和支援通臺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積極組織參與“海峽兩岸臺北旅展”、“江蘇臺灣交流燈會”等大型活動,增進通臺兩地同胞情感。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運動訓練、體育文化、後備人才培養、體育産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與南通市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臺灣同胞參加濠河國際龍舟賽等體育賽事。 

  42.在南通市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十大傑出青年、優秀青年企業家、“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在通臺灣地區機構和個人可參評“南通慈善獎”,事跡突出的可推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通臺灣同胞申報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推動南通市臺資企業依法組建工會組織,鼓勵南通市臺灣同胞就業人員加入工會組織。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南通市社區建設、公益活動等基層工作。 

  43.鼓勵通臺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臺灣同胞在南通市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南通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援通臺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鑒證、提供兩岸同胞死亡證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 

  44.臺灣同胞可按程式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旁聽人大、政協會議。 

  五、方便臺胞來通居住生活 

  45.南通市臺灣同胞辦理往來大陸通行證7個工作日辦結,臺灣同胞辦理一次往來大陸通行證當場取證,換(補)發五年期往來大陸通行證5個工作日辦結。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同胞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南通市賓館、酒店、家庭旅社、民房等可登記住宿,或在南通市辦理已開立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變更、撤銷等相關業務。 

  46.常住南通市臺灣同胞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南通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並享受中考降分錄取政策。 

  47.在南通市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開大陸時,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臺灣同胞達到法定待遇領取條件時,依法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對於臺灣同胞的大陸配偶,如曾在南通市工作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本市戶籍的,再回南通市就業時,可將就業後參加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年限與此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鼓勵臺灣同胞參加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 

  48.符合條件的常住南通市臺灣同胞可辦理市民卡、遊園卡、公交卡等,65歲以上臺灣同胞可辦理長壽卡免費乘坐市區公交車,免門票遊覽南通市旅遊景點。南通市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臺灣同胞享受與南通市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務待遇。 

  49.符合條件的常住南通市臺灣同胞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符合南通市購房政策的臺灣同胞購買住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0.南通市臺辦聘請的法律顧問,優先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臺灣同胞按程式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臺民商事案件調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台灣網 南通市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陳從幹]